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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2年01月18日 星期二

    公告(中缝)

    作者: 《光明日报》( 2022年01月18日 17版)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浙江越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淮安市浙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诉闵宽浙、浙江越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济南市天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江苏众智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玮鹏):本局已作出济天人社伤认字〔2021〕591号孔凡朋工伤认定结论:孔凡朋被派遣到济南黄河隧道项目工地工作,2020年7月13日10时许,该同志在工作时不慎被工地上的施工车辆撞伤。经医疗机构诊断为:骨盆骨折;骶骨骨折;左侧髂骨骨折;双侧耻骨骨折;腰骶丛神经损伤;胸椎多发骨折;腰椎骨折;腹部切口裂开;右侧肋骨骨折;右肺挫伤;闭合性腹部损伤(肝、肾、胰腺);膀胱破裂;尿道断裂;创伤性休克;腹腔感染;左肾占位;血流感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自公告送达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之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青岛仲裁委员会公告

    青仲公告字(2021)第241-4号

      王齐一函: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青岛酷得斯诺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你方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之规定已审理终结。现将青仲裁字(2021)第241号《裁决书》向你公告送达。上述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青岛仲裁委员会公告

    青仲公告字(2021)第192-1号

      李灿成: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青岛蔚蓝天地置业有限公司与你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青仲(2021)第19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之规定,本会主任于2021年5月24日指定仲裁员慕香英一人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定于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后的2022年2月24日9时30分在本会第五仲裁厅(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6号B座12层)开庭审理,请你届时出席庭审。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青岛仲裁委员会公告

    青仲公告字(2021)第145-2号

      青岛保税区中进兴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中石化化工销售(香港)有限公司(SINOPEC CHEMICAL COMMERCIAL HOLDING(HONG KONG)COMPANY LIMITED)与你方关于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之规定,本会主任于2021年11月30日指定刘炯担任首席仲裁员,刘均担任仲裁员,与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蓝斐共同组成仲裁庭仲裁本案。仲裁庭定于2022年4月16日14时在本会仲裁四厅(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大厦B座12楼)开庭审理,请你方届时出席庭审,如不到庭,本会将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上述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北京中兴晟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员工李仁华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于2021年12月22日做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京石人社工伤认(1070T0439501)号。李仁华受伤害部位:髌骨骨折(右)、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腰部关节扭伤、胸椎压缩性骨折(T1、2、3、4、10、11)颈椎骨折C6。李仁华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北京中兴晟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木工李仁华。2021年11月8日早6:00开始在北京首钢工业园区做木工工作,7:30在5米高的架子上施工,不慎从架子上摔下来,导致受伤,被公司送往北京市门头沟区医院治疗,诊断为:髌骨骨折(右)、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腰部关节扭伤、胸椎压缩性骨折(T1、2、3、4、10、11)颈椎骨折C6。2021年12月08日我局受理李仁华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调查核实情况如下:我局接收并审核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后,确认事发当日李仁华受伤经过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李仁华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路66号,联系人:徐乐、杨吉龙,电话:01068812020。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北京中兴晟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员工周学秧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于2021年12月22日做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京石人社工伤认(1070T0439496)号。周学秧受伤害部位:胸椎骨折,胸腰椎横突骨折。周学秧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北京中兴晟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木工周学秧,2021年6月1日上班(上班时间为早6:00-18:00),上午10:00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院内锯木板时,从4米高的模板架子上摔落导致受伤,被送到医院就诊,诊断为:胸椎骨折,胸腰椎横突骨折。2021年11月03日我局受理周学秧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调查核实情况如下:我局接收并审核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后,确认事发当日周学秧受伤经过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周学秧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路66号,联系人:徐乐、杨吉龙,电话:0106881202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 鄂0106执异552、553号

      吴亚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康、陈榕对武汉奈普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贺康、陈榕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已经受理贺康、陈榕的申请,现向你公告送达申请执行人贺康、陈榕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请你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裁定。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武开劳人仲告字(2022)9号

      武汉新星吉安物流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陈皋、魏祥勇、邢庭正、李建春、文成红、李占厦、陈帮林、何旭先、李文清、但水全、高友三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武开劳人仲案字(2021)1443号-1452号、1502号、1538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武开劳人仲裁字(2021)813号、833号、840号-844 号、866号-870号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联系电话:027-84737115)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武开劳人仲告字(2022)10号

      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经开分公司:本委受理的张亮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武开劳人仲案字(2021)1515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武开劳人仲裁字(2021)886号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联系电话:027-84737115)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武开劳人仲告字(2022)11号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瑞珈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魏小梦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武开劳人仲案字(2021)1732号),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应申请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等,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3月7日10时在本委仲裁庭(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2号中国工商银行旁)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武开劳人仲告字(2022)12号

      湖北鑫兴骏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袁达友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武开劳人仲案字(2021)1697号),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应申请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等,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3月7日8时40分在本委仲裁庭(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2号中国工商银行旁)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遗失声明:福州欣安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闽侯县老三鲜食品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编码:3501210036322,声明作废。

    遵化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公告

      攀枝花力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明聪):本委已受理高玉成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为答辨期。本委定于2022年4月7日9时在遵化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庭(地址:河北省遵化市就业局院内)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的7日内。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送达公告

      内蒙古甲乙丙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职工李敏向我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依法受理。经多方联系你公司无果,现本局公告送达。请你单位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工伤保险科)领取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逾期不来领取的,视为送达。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李赫男:原告李兴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凤凰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鲁0602民催1号

      申请人济南威喜洁商贸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票据号码为3130005147949512、出票人为山东蓝润水产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鑫发渔业集团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21年7月8日、到期日为2022年1月8日、付款行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1张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二百二十七条、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1)浙0182民初4244号

      朱森娣、聂文安:原告浙江泽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们支付代偿款63466.5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0日9时在梅城法庭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1)浙0182民初4245号

      张栗栋、张发光:原告浙江泽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们支付代偿款65508.9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0日9时30分在梅城法庭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于洪波:原告张建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节假日顺延)在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王雨茜、王沄博:原告刘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原定于2022年1月20日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四川弘大防爆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较为严峻,债权人申请延期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院决定将四川弘大防爆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延期召开,具体召开时间和方式另行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庆飞:原告马利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4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杨智慧、孔燕:原告王静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2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孙浩:原告张茂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状及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2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珠海仲裁委员会公告

      林景华:本会受理的珠仲裁字(2021)第440号申请人张秋艳、陶丹和你有关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补充证据及开庭通知,本案于2022年3月25日15时在本会第九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并请你于2022年5月25日前到本会领取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公告

      佛山元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吴大勇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送达民事上诉状。原告上诉要求:1.在维持(2021)豫0481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基础上,查清事实,判决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退还货款及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并判令先行赔付;2.撤销(2021)豫0481民初863号判决书第三项,依法改判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佛山元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京东平台及全国性媒体上不少于90日公开向上诉人赔礼道歉;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江大鹏: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303民初45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镇江仲裁委员会公告

      吕立:本委受理镇江清禹新能源有限公司诉你能源管理合同纠纷案(2021)镇裁字第197号,现依法向你送达申请书副本、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员选定书、限期举证通知书、组庭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委递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十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委仲裁庭不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决。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浙江三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告瑞安市强达不锈钢标准件有限公司诉你方合同纠纷案(2021)浙0381民初13626号,现依法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22年3月7日14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5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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