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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2年01月17日 星期一

    从“据贯追逃”到居住地原则的唐代城市攻略

    作者:宁欣 《光明日报》( 2022年01月17日 14版)

      从“据贯追逃”到居住地落籍的转变,是中国古代户籍管理制度的重大变化。所谓“据贯追逃”,是指按照籍贯户籍将逃散浮寄的人户追索回原籍;所谓居住地原则是指按人户所在地编入当地户籍。唐代两税法的实施,是从国家层面推行和贯彻居住地原则制度落实的关键。

      由于中国古代户籍制度及与之紧密相连的赋役制度,关系到国家机器的运行,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社会治理,因而也是学术界探讨的热点。随着出土文献的陆续面世,随着各种档案材料的整理,半个多世纪以来的讨论不断推出新材料、形成新认识和新观点。笔者比较关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户籍制度的形成与国家财政体系的构成;二是户籍制度演变的轨迹及关键变革;三是具体制度和措施的解析;四是户籍制度与阶级、阶层、不同群体变动之关系;五是不同地域的差异性。

      唐朝是两税法施行的起始时期,有几个变化是非常重要的,不仅对户籍制度和赋役制度演变起关键作用,也是中国古代社会变迁的重要表现。一是两税法的施行,完成了由丁身为本向据资产而征的转变;二是针对浮逃人户的政策由追逃归贯向就地附籍纳税之演变(即居住地原则);三是坊郭户的出现表明自商鞅变法以来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藩篱被突破。但正如学界对社会阶级和阶层的分析主要立足于乡村一样,对唐代出现的上述几点关键性变化的探讨,也仍然将基点和重点放在乡村。居住地原则和相关制度如何在城市尤其是人口集中的都城推行和落实,是问题的关键,而此前的研究涉及甚少。

      城市作为统治的中心节点反倒成为研究的薄弱点,这主要是因为现有资料零散而缺失、针对性的制度和政策滞后,以及城乡户籍之间关系错综复杂。对城市的忽略,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对“据贯追逃”如何转变为居住地落籍的整体认识。在人口明显向城市尤其是都城和重要城市集中的过程中,应该将关注的目光更多地向城市倾斜,这是非常必要的。

      在逐渐推行和落实居住地原则和政策的过程中,乡村的角色比较单一,落实官府管控下的劳动力和土地结合是核心和关键。因此,落实的重心从逃户逐渐转移到客户,可以看到从唐高祖到唐德宗不断调整的过程,最终在两税法实行时不再分主户和客户,一律以现居为簿。

      对如何解决农村户籍与居住地分离、劳动力与政府管控分离的问题,从唐初到唐末有一个循序变化的过程,基本脉络是唐初以据贯追逃返乡为主,如唐高祖李渊建政甫始,即下诏追括逃户,此后,从太宗到德宗朝据贯追逃不绝如缕。但在落实中,具体政策逐渐变化,居住地原则已经逐渐显现,中央和地方政府实行的政策也有一定差异。唐初武德贞观年间,主要措施是据贯追逃,追返本贯。但四夷新附和奴婢放免者可在宽乡和边远地安置,说明对并无籍贯者中的部分特殊群体实行特殊政策,目的是充实到宽乡或边地。高宗、武则天时期,逃亡更为严重,仍然采取追逃措施,但政策更具有弹性。虽然中央政府仍然坚持据贯追逃,即令“逃户归首”(自首而返回原籍),而一些地方政府却基于增加本地户口和人力的目的,加大了对浮寄人户的优免租税和徭役措施力度。因此,可以看到施行具有弹性的双轨制。玄宗朝虽鼓励回原籍,但主要目的是将离开本乡及不受户籍约束的客户检括出来,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允许他们在居住地附籍,给予优抚政策,渐次落实赋役的征收。在此过程中,政策和措施逐渐更具有弹性和灵活性。德宗朝开始实行的两税法,一律按照居住地落籍,乡村原有的主户和客户的身份区别就此消歇。

      相比农村,城市的情况就复杂得多。尤其是都城,五方杂处,工商繁盛,与乡村社会相比较,城市人口结构更具复杂性、多样性等特点。人口流动频繁,且流动人口、外来人口占有很大比重,不仅有著籍和不著籍之区别,也有常住、暂住和暂时性流动之分。如何改革此前的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成为城市户籍改革的关键。

      城市的户籍制度政策变化主要体现在三点:一是如何从农村户籍转变为城市户籍;二是转变的条件是什么;三是转为城市户籍以后如何成为承担赋役的居民。即城市户籍变化的目的,并非仅是将居住在城市的人户转为城市户籍,最终目的是使他们成为政府管理和掌控的人口,将其中的劳动力转化为政府可役使的人口,并使其承担相应的税赋。

      城市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也可以视为都城攻略。因为大量外来人口和流动人口聚集在京城,尤其是唐朝后期藩镇割据的时代,中央政府能够有效管控的人户已经以京畿地区为主,如何应对这一问题,虽然没有明确记载的成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但亦有迹可循。主要措施即包括:坊郭户的单列,唐朝中央政府各机构的部分执役(主要是色役)明确规定专门对浮逃人开放,募兵制在中央禁军系统中的推行。

      坊郭户的出现,是城乡户籍分列的标志,这点已经引起了学者的充分关注。学界对实行募兵制后,吸收了包括大量浮寄人员在内的市井之徒的研究也有涉及,但并没有展开和深入。而政府机构的役使人员对浮逃人的开放却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

      城市人口管理的调整和改革,并没有出台如两税法这类具有针对性的、系统的、可操作的具体制度,而是通过一系列措施不断进行局部调整乃至改革而体现出来的。最重要的目的是将浮寄人户重新纳入政府管理系统内,落实人户与应承担的各项税赋的有机结合。城市户籍管理调整和改革的三点措施针对聚居在城市的不同群体,明显带有倾斜性,可以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变城乡户籍一体制为城乡单列的户籍制度,坊郭户的形成是关键和核心。“坊郭户”之称,迄今始见于唐宪宗元和五年(810年),与之相对应的是“乡村户”。坊户,即在城中各坊居住的人户;郭户,即指附郭(城郭)而居、以城市为生活和工作场所的人户,以从事工商业、雇佣劳动人口为主。这项措施的关键在于,坊郭户包括了所有城中和附郭居民,统一纳入城市户籍管理的系列。同时,对坊郭户应该承担的税赋,有了针对性的具体规定。政府在确认城市(镇)坊郭户与乡村户分列的过程中,在赋役方面已经陆续推行了按人丁、户、经营方式、经营场所、所占土地等原则施行的主要针对城市征收的税法,由此逐渐形成一套城市赋役征收的制度。官府和市场对人力的需求大部分通过雇召的形式获取。唐后期出现的很多税种,其实只是针对城市而设置的。如向坊郭户征收的户帖钱,向私人住宅征收的房产税(唐代的“间架税”),城市商税(包括店铺经营税、租赁土地税、房屋租赁税、土地利用税、货物税、交易税、市肆税等)。有的属于新出现的,有的是继承前朝或进行了适当改造的,很多还处于初始形态,亦可称为雏形。经过五代的纷乱和朝代更迭,这些城市税赋在宋代逐渐定型。城市与乡村在税收体系中的区别日益明显,以城市为主要对象征收的间接税,在国家财税收入所占比重日渐增大。

      二是规定中央官署某些职役(色役)专门向浮寄者开放,并将应募后有正式职役的人编入户籍。唐玄宗天宝十一年(752年),根据卫尉寺的上奏,玄宗下敕旨,今后如幕士、供膳、掌闲及杂匠等,名额有缺,各官署“先取浮逃及无籍实堪驱使人充,使与编附”(《唐会要·卫尉寺》),并指派御史中丞专门负责。上述这些职役,属于中央各官署需要的一些杂使岗位,这些岗位名称繁多,所需人力众多。有的需要具有专门技能,有的一般劳动力即可。据《唐会要》记载,幕士,职掌为宫廷卫士,殿中省、卫尉寺、鸿胪寺、太子左春坊等规定名额在3600~10260人之间。供膳,职掌为打理宫廷膳食,主要服役于光禄寺、太子家寺等,名额5600~8000人之间。掌闲,职掌为饲养宫中马匹,主要服役于殿中省、太仆寺等相关官署,名额为5600人。杂匠,则是在各官署从事杂使等工作,具体名额不详,数量应该不少,与唐前期的工匠轮流上番服役不同,是有正式编制和户籍的。仅就幕士、供膳和掌闲三项职役,中央各官署所需名额是排在前面的。上述这些人数尚不包括军府所需,已经达到数万人。依据天宝十一年敕旨,显然这些岗位此前是不对浮逃和无籍人口开放的。同时明确规定,某些关键岗位如门仆、价人(负责市场交易)有专门要求,其中“家口重大”是必备条件,浮逃无籍之人显然不符合应役条件。可知,开放的是并非关键性而所需数量较多的岗位。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唐代政府改革城市户口思路的重大变化。指定招收浮逃及无籍者,最终目的落在“使与编附”,纳入国家的编户系列中。

      三是实行募兵制给城市户籍管控提供了新的途径。从以府兵制为主到募兵制,是中国古代军事制度变化的关键。较大规模在城市募兵,是在唐玄宗开元十年(722年),采纳宰相张说的建议,“不简色役,尤为条例”,即不考虑身份和户籍,于是逋逃者“争出应募,旬日间,得兵十三万”(《资治通鉴》卷212)。这一举措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关中地区因府兵制废弛而宿卫兵严重不足的困境。而这些“争出应募”的人多为市井之徒。天宝十四年(755年)驻守今北京地区的节度使安禄山悍然发动叛乱,横扫河北,直指洛阳。沉湎于太平盛世的唐朝统治者仓促募兵迎战。临时受命的大将封常清“乘驿赴东京召募,旬日得兵六万,皆佣保市井之流”(《旧唐书》)。另一大将高仙芝奉命驰援,又“于京师募兵十一万,号曰‘天武军’,旬日而集,皆市井子弟也”(《资治通鉴》卷217)。可知仓促募兵,两京共募到十几万人,来源主要是市井子弟即城市居民。此后,唐朝也经常在仓促之际于市区立格募兵。开元、天宝年间所募之市井子弟,显然包括很多浮寄者,无正当职业,沦落在城市社会的边缘,通过应募入伍,一可以解决工作问题,二可以解决身份问题。在藩镇割据的唐朝后期,禁军募兵范围主要限于京畿地区(是否京籍不限)。禁军的本地化,也包括通过参军途径而实现本地化的外来人口。因此,募兵对身份和户籍的开放,不仅缓解了兵源不足问题,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浮逃在京者的生计和身份(军籍)问题。

      综上,与乡村相比,如何在城市落实居住地原则,更具有复杂性和渐进性,不仅仅限于浮逃无籍者户籍制度改革,还涉及工作岗位的开放度、更具有城市特点和针对性的“城郭赋”独立财税体制的形成与确立、如何使浮逃无籍者通过“编附”和“应募”承担国家赋役等诸多领域,属于综合性的调整和改革。坊郭户单独划分户等、城市税收自成一系、入籍的宽松、禁军的本地化等,在北宋时已经成为基本制度。通过从唐到宋的一系列措施,我们可以看到居住地原则城市攻略循序渐进的脉络。

      (作者:宁欣,系首都师范大学特聘教授;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隋唐五代城市社会各阶层研究”〔18AZS006〕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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