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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2年01月14日 星期五

    公告(中缝)

    作者: 《光明日报》( 2022年01月14日 17版)

    青岛仲裁委员会公告

    青仲公告字(2020)第407号

      北京国龙影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国龙投资(北京)有限公司、陈梅兰、陆兴东:本会受理的申请人王珊珊与你方及孙晓红、凤凰众筹(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老鹰征信有限公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之规定,已审理终结。现将青仲裁字(2020)第407号《裁决书》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掌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叶博深、高玲、喻湘霞诉你单位赔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2807、2961、3005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3月4日9时2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长沙市芙蓉区犁头后街20号北栋五楼502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于庭审结束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湖南尚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因我局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2021长人社工伤协字09033号)。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731-84907927。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湖南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我局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2021长人社工伤协字09029号)。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731-84907927。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因我局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2021长人社工伤协字09049号)。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731-84907927。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江苏众鑫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我局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2021长人社工伤协字05028号)。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731-84907927。

    武汉市黄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懿品服装厂:本局2021年12月6日受理程大燕工伤认定申请一案,于2021年12月29日前往向你单位送达《举证告知书》《工伤认定申请表》,你单位住所无人办公,我局进行留置送达,后于2021 年12月30日进行快递送达,快递于2022年1月10日退回。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举证告知书》《工伤认定申请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受理申请人施红申请宣告施恩辉(身份证号码:420107196512091***)死亡一案。申请人施红称,被申请人施恩辉于2017年12月7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杳无音讯。经家人多年寻找,终没有其下落。下落不明人施恩辉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施恩辉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施恩辉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施恩辉情况,向本院报告。

    遗失声明

      福州许家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慎丢失公章一枚,印章编码:3501320038030,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

      福州佰星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印章编码3501110136442),发票专用章一枚(税号91350111MA32F2TM6Q),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

      福建如晨科技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编码:35012110018960,现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

      闽清刀霞车山府祖殿遗失公章壹枚,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

      福州高新区数达传媒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编码35011710007032)、合同章(编码35011710007034)、发票章(编码35011710007035)各一枚,声明作废。

    债权转让公告

      我公司在承建贺州市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裕·帝景湾项目时,对公账户委托贺州市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划拨相关款项;现我公司经与贺州市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将期间产生的959965元款项的债权于2020年10月22日转让给贺州市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贺州市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向该笔款项相关债权人索赔的权利。特此公告。

    鹤山市得裕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8日

    债权转让公告

      我公司在承建贺州市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裕·帝景湾项目时,对公账户委托贺州市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划拨相关款项;现我公司经与贺州市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将期间产生的6045840元款项的债权于2020年10月22日转让给贺州市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贺州市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向该笔款项相关债权人索赔的权利。特此公告。

    鹤山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8日

    债权转让公告

      我公司是贺州市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裕·帝景湾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对公账户委托贺州市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划拨相关款项;现我公司经与贺州市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将期间产生的6260000元款项的债权于2020年10月22日转让给贺州市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贺州市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向该笔款项相关债权人索赔的权利。特此公告。

    贺州市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8日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鹏伟:原告瑞安市芬妮鞋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浙0381民初13780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3月7日14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4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童宗泽:原告周小平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逾期按放弃举证权利处理。定于2022年5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3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童宗泽:原告童圣沧、童圣东诉你、被告周小平婚姻家庭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逾期按放弃举证权利处理。定于2022年5月18日9时在本院第3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林锡妹:原告周挺诉你离婚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逾期按放弃举证权利处理。定于2022年5月17日9时在本院机关家事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聊城仲裁委员会公告

      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山东铭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及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聊仲裁字第241、243号。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出庭通知书。开庭时间定于2022年3月15日9时、10时,开庭地点聊城仲裁委员会仲裁一庭。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逾期依法缺席裁决(地址:山东省聊城市昌润南路8号市政府综合办公楼3号楼12层;电话:0635-8280089)。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申请人浙江鑫行建设有限公司因遗失出票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出票日期2021年11月29日、金额25000元、收款人杭州萧山新街山末址股份经济联合社、票号4020337524136540的银行本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限自登报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依法宣告该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谢文才:原告彭学光、张如红诉你、蚌埠万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303民初29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公告

      李永梅:原告郑国军诉被告柳孟楚、你追偿权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定于2022年3月8日9时在本院第8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公告

      赵建文、赵建菲:原告赵丽孙诉你们、郑爱娟、赵汉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内,定于2022年5月19日9时在本院第8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何兴辉:原告张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5号法庭公开审理, 逾期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邵丹丹: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已审结,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304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孙倩倩:原告董杰与你不当得利纠纷案,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304民初345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自公告送达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詹立新: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案已审结,依法向你送达(2021)川0502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蚌埠市笑哈哈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原告李莺与你公司公司解散登记纠纷案已审结。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皖0304民初337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李莺不服,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上诉状副本、二审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二审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节假日顺延)。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公告

      田占红: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结,依法向你送达(2021)冀0982民初42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公告

      李小娜:原告陈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结,依法向你送达(2021)冀0982民初43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公告

      刘小红、赵双汉:原告谷迎军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冀0982民初36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丁培培:原告石成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2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滁州市祥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安徽好思家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4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聊城仲裁委员会公告

      山东省浩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ALI FRUIT CENTER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21)聊仲裁字第240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地址:山东省聊城市昌润南路8号市政府综合办公楼3号楼12层;电话:0635-8280078)。

    宜昌仲裁委员会公告

      鲁作祥(身份证号:420527198611123870):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文加超、胡晶晶、李绪奎与你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宜仲案字第159号)《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暂行规则》及本会《仲裁员名册》。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7日内,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7日内,举证期限为开庭前。你若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仲裁员选定名单,本会主任将依法指定。未提交仲裁答辩文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特此公告。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公告

      隋风旭:原告李桂成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682民初52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公告

      王伟光:原告华泽堂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682民初56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公告

      隋风旭:原告刘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682民初59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902民催9号

      申请人盐城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遗失一份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营业部于2021年12月10日出票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汇票号码为00100041/31605308,金额为8万元,银行汇票申请人为盐城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兴化市政服务中心,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如果无人在该期限内向本院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闫跃:原告谭艳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高楼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汤术龙:原告王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节假日顺延)在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黄俐俐:原告张淑杰诉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82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公告

      翁双平:原告刘青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82民初320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公告

      郭春入:原告张家口海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执行结案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受理李永胜申请宣告张兰失踪一案,经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张兰,女,汉族,生于1963年5月24日,住四川省绵竹市什地镇圣官东路92号,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6305246967,于2019年9月13日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望被申请人张兰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三个月,期限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决。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受理李大义申请宣告罗素琼死亡一案,经查:申请人李大义系被申请人之夫,被申请人罗素琼,女,出生于1956年7月10日,汉族,户籍登记地址:四川省绵竹市东北镇赤竹村15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5607100328。于1987年4月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望被申请人罗素琼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一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受理李大义申请宣告李义珍死亡一案,经查:申请人李大义系被申请人之父,被申请人李义珍,女,出生于1981年4月10日,汉族,户籍登记地址:四川省绵竹市东北镇赤竹村15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83198104100322。于1987年4月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望被申请人李义珍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一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公告

      薛浩:原告袁伊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781民初4642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薛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袁伊雪偿还借款本金723656.63元、利息96791.1元;二、驳回原告袁伊雪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3568元,由原告袁伊雪承担1563.52元,被告薛浩承担12004.48元,公告费950元由被告薛浩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公告

      刘子绮:原告张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刘子绮立即归还借款52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2年3月21日14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公告

      四川金元恒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周洲诉被告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金元恒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于 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川0781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已经通过公告方式向你送达。原审原告周洲在法定时间内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公告

      赵容:原告夏正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市辉的实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陈欣红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宝劳人仲(燕罗)案[2021]1173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3月2日14时30分在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燕罗派出庭一庭仲裁庭开庭(本庭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罗路5号,燕罗劳动管理办公室三楼,联系电话:27719637),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  告深圳市雷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欧阳旭光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宝劳人仲(燕罗)案[2021]1181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3月3日14时30分在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燕罗派出庭一庭仲裁庭开庭(本庭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罗路5号,燕罗劳动管理办公室三楼,联系电话:27719637),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市长胜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刘水娣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深宝劳人仲(松岗)案[2021]1467号)。现向你单位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3月7日9时30分在松岗派出庭一庭(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影剧院二楼,电话:0755-27716155)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市云讯科技网络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张石朋、王德红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深宝劳人仲(松岗)案[2021]907号、940号)已办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支付张石朋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2月22日工资19136.75元;支付王德红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工资40071.43元。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影剧院5楼508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深宝劳人仲(松岗)案[2021]907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深宝劳人仲(松岗)案[2021]940号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道滘仲裁庭

    公 告

      陈凑(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7408222174):本庭已受理任明军诉广东宏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凑(东劳人仲院道滘庭收字[2021]287号)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请求裁决:广东宏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其九级工伤待遇等款项。因无法联系陈凑,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以公告形式送达追加第三人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庭定于2022年2月25日9时30分在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道滘仲裁庭(地址:东莞市道滘镇振兴路东205号,电话:0769-81162699)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本案仲裁组成人员:仲裁员邓肖屏,书记员胡慧敏。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黄海燕:本委受理深圳市吉康维普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宝劳人仲(航城)案[2021]853号)已办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返还申请人垫付的2019年6月至2021年3月期间个人应缴社会养老保险费15135.92元。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凯成二路行政服务中心2号楼204-206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万雷雷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深宝劳人仲(新安)案[2021]1848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3月1日9时30分在新安街道35区塘坊花园一巷19号东方鼎泰文创科技园4楼407的新安派出庭仲裁一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惠湾人社监字(2022)第46号

      深圳市深美装饰艺术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7月1日赵孟松投诉你公司拖欠工资5500元一案。我局已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现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惠湾人社监字(2022)第47号),决定你公司足额支付赵孟松工资55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或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移送法院处理。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惠湾人社监字(2022)第48号

      惠州大亚湾锦绣装饰有限公司:2021年8月11日,我局接到工人叶天旭投诉你公司拖欠他的工资共计20400元。我局已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你单位逾期不整改。现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惠湾人社监字[2022]第49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粤0103民初17262号

      曾淇:本院受理原告白芊诉被告曾淇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依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女儿诗拉达 滇娜暖(音译)由原告白芊抚养,由被告曾淇承担抚养费每月4000元人民币至十八岁,每半年一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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