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日,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开始实施,从制度上确立起了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问责办法》从“问谁的责”“谁来问责”“问什么责”“怎么问责”四个方面对教育督导问责作出了系统制度设计,实现了教育督导与教育执法、纪检监察的联动。
专家点评
让教育督导“长牙齿”
十次督导,不如一次问责。有些地方存在着“一团和气”的倾向,督是督了,导也导了,但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却久拖不决、屡改屡范。这背后的主要原因,就是没有把问责的板子打下去,没人承担责任。
教育督导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也是现代教育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问责办法》不是对原有问责工作的小修小补,而是将问责置于督导体制机制改革中进行整体性、系统性设计,形成了一级督一级的问责模式,覆盖了政府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督导工作人员等对象,涵盖了法律法规党纪主要方面以及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主要内容,设计了不同问责对象的问责方式,列出了从重问责情形,切实提高了教育督导的责任层级,形成了齐抓共管的格局。
(作者:杨志成,系国家督学、首都师范大学副校长)
(本报记者陈鹏、刘博超、靳晓燕、李玉兰、姚晓丹、柴如瑾、邓晖、晋浩天、周世祥、杨飒采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