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始终不渝坚持的重要理念。”回归祖国后,香港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在“一国两制”基本方针下,以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为宪制基础,真正走上了符合香港实际的民主发展之路。《“一国两制”下香港的民主发展》白皮书全面回顾与总结了香港特区生动的民主实践和显著的民主成就,明确而庄严地宣示了中央政府坚定支持香港特区民主向前发展的立场和决心。
中央政府坚定支持香港特区民主依法发展。香港特区的民主表现为多种形式和内涵,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普选。一方面,普选是中央政府对港人民主期待的本源性支持。普选不是当年中英谈判的产物,不是《中英联合声明》规定的内容,更不是港英时期实施的制度,而是中央政府通过香港基本法创设的新事物。普选是香港基本法制定的宪制目标,是中央政府对港人的郑重承诺,充分显示了中央政府对港人的信任和对当年港人民主诉求的积极回应与大力支持。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依法批准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作出修改是对香港特区民主发展的过程性支持。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重申从2017年开始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该决定既是香港特区实现普选的法律依据,又是中央政府支持香港特区民主发展的重大举措,具有划时代、跨越性的历史意义。
中央政府坚决维护香港特区民主健康发展。发展民主本身是手段,不是目的。若以发展民主之名,行损害民主之实,则必然为人民所痛恨、所唾弃。回归以来,香港特区的民主发展乱象频仍,反中乱港势力以“民主”为幌子,瘫痪立法会、阻挠政府施政,冲击占领立法会,非法“占中”,公然鼓吹“港独”,勾结反华势力制裁中央和香港特区等。尽管民主意味着包容,但忍无可忍,则无须再忍。因此,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同年3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全票通过新的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维护香港民主安全、健康、优质发展,既是中央政府的宪制责任,更是香港特区的政治伦理。此次选举制度改革贯彻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从制度上保障“爱国爱港者治港、反中乱港者出局”,为香港民主发展划定了安全底线。
中央政府坚实促进香港特区民主有序发展。中央依法对香港特区民主发展享有最终的决定权。回归以来,中央政府根据香港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真诚地推进香港特区民主不断发展。比如,在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方面,从最初的800人,增加到2012年的1200人,再增加到现在的1500人。在立法会议席方面,从最初的60席,增加到2012年的70席,再增加到现在的90席。在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普选方面,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实际情况制定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的“五部曲”;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香港特区可以于2017年普选产生行政长官,另外可以于2020年普选立法会;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从2017年开始行政长官可以由普选产生。然而遗憾的是,2015年反对派捆绑否决了政改方案,使香港特区错失实现普选、推动民主跨越性发展的良好时机。
香港特区民主发展不能是无政府主义的,必须严格按照宪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决定等依法推进;不会是一帆风顺的,但必须守住政治安全的底线;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须根据香港实际循序渐进,稳步发展。香港特区民主发展的衡量标准可以不同,但根本标准是有利于保障“一国两制”行稳致远,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有利于保持香港社会繁荣稳定,有利于实现香港居民安居乐业。
历史已经并将继续证明,中央政府始终是香港特区民主发展坚定的主导者、支持者和推动者。要充分相信中央政府发展香港特区民主的诚心、决心和信心,相信香港特区能够在新的历史时期不断书写良政善治的新篇章。
(作者:底高扬,系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