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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1年12月19日 星期日

    治理广场舞扰民、加强惩治涉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推动科技创新——

    多部法律草案回应社会热点问题

    作者:本报记者 李睿宸 《光明日报》( 2021年12月19日 03版)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将于12月20日至24日在京举行,此次会议将审议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等多部法律案。12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就立法修法热点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关注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现象

      开超大音量跳广场舞扰民、机动车轰鸣“炸街”……针对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现象,即将提交二次审议的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作出相关规定。

      草案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违反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治理机动车轰鸣“炸街”扰民方面,草案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

      “社会生活噪声扰民是各方面都很关注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岳仲明表示,草案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公众参与、综合治理,如规定全社会应当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活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良好噪声污染防治氛围,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

    加强对涉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惩治

      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岳仲明表示,即将提交审议的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做了专门规定。

      草案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做好应对处置,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的、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在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惩治方面,草案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也是创新活动中最为活跃、最为积极的因素。”岳仲明表示,为进一步调动科学技术人员创新热情,激发他们的创新活力,即将提交审议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增加了相关措施。

      草案明确,国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完善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优化收入结构,建立工资稳定增长机制,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水平;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优厚待遇和精神激励。

      此外,草案明确,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

      (本报记者 李睿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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