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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1年12月12日 星期日

    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 健全法律体系保障

    ——“全过程人民民主与人权保障”研讨会召开

    作者:本报记者 陈慧娟 《光明日报》( 2021年12月12日 02版)

      2021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在京主办“全过程人民民主与人权保障”研讨会。此次会议采取线上线下结合方式,共邀请10余位来自人权研究与教育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探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基础和人权原理。

      会上,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韩大元指出,1991年《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和2021年《中国的民主》白皮书客观系统地介绍了中国在人权和民主建设领域所取得的卓越成就。其中,民主促进人权,人权彰显民主,全过程民主的提出与践行蕴含着丰富的制度创新和理念更新。当今世界,民主和人权具有共通的人类价值,但往往被少数西方国家政治化、意识形态化利用。因此,从全过程民主与人权保障的角度研究民主与人权之间的关系,是多学科学者义不容辞的学术使命。

      在主旨演讲环节,中国人权研究会顾问、外交部前大使、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前委员陈士球结合自己的外交工作经历,分别从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和完备有力的人权法治保障三个方面阐述了中国人权建设的成就和对世界人权事业的意义。“民主不仅是价值,还是治理工具。”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院长杨光斌从国体、政体和参与回应型等三个角度进行分析,提出我国的全过程民主是公共参与、有效决策和有力执行的统一,其中制度性政府的有效回应是衡量民主的根本指标。

      专题研讨的第一单元围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基础与法治保障”展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旭在发言中强调中国的人权发展是中国现代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体现了四个层面的实践特色:其一,民主和人权互构;其二,无差别的人权保障;其三,作为积极权利的民主权利;其四,体现政治承诺和代际发展的权利愿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忠夏提出,程序意义上全过程民主涉及国家建构、产生和监督,非程序意义的全过程民主是环节全链条、领域全方位和主体全覆盖的民主机制。基于人民民主和代议民主的二元结构,我国全过程民主对基本权利的保障集中表现为体现法律保留原则的法律制度保障以及以国家监察机构和合宪性审查为中心的组织和程序保障。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林彦认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治国理念,既是对已有民主制度和实践的总结,也是未来民主发展与创新的导向定位,以及开展制度对话与互鉴的智识资源。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主体广泛性、形式复合性、目标有效性、过程持续性等鲜明特征,也是其应当遵循的价值取向。未来立法的重点,就法治保障的具体领域而言,应进一步加强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组织保障、职权保障及程序保障,从而激发出更好的民主绩效、更高的民主兑现率和获得感。

      其后研讨会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与人权保障的关系”为主题进入专题研讨第二单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力宇教授认为,在我国,立法的民主化,归根结底是在立法的内容中或实质上实现民主化,即立法要科学正确地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具体而言,在立法的利益分配、立法的公众参与、立法主体、立法体制、立法效力、立法程序、立法的解释与修正、立法监督等方面,都实行民主化。

      “从政治发展的角度看,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并大力推进,意味着中国政府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完成后,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过程中推进民主建设做出的积极努力。”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常健分析,民主的推进,可以体现为民主实现的领域、层次、环节、形式的扩大和增加,并最终都落实到人民民主权利的增扩。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何志鹏提出,决策过程的民众参与是民主的核心要义,民众的表达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是民主决策过程的主要特征。

      (本报记者 陈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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