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8日电(记者靳昊)减刑、假释案件过于依赖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材料,不少案件审理流于形式,监督缺乏有效手段,有的案件关键事实未能查清,一些虚假证据得以蒙混过关……为健全完善减刑、假释制度,深化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8日在京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中央政法机关先后出台多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备案审查、巡回检察等一系列制度机制,对减刑、假释工作进行严格规范。同时,减刑、假释案件办理仍然存在相关机关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实质化审理效果不理想等问题。
据了解,《意见》共20条,从准确把握实质化审理基本要求、严格审查实体条件、切实强化案件办理程序机制、大力加强监督指导及工作保障等四个方面,进一步细化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工作要求。
“如何审查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是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最高法审监庭副庭长罗智勇介绍,根据《意见》,不仅要审查罪犯的客观改造表现,更要注重审查判断罪犯主观上是否真心悔罪,是否真正认识到自身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通过综合考察罪犯原判罪行、主观恶性、服刑改造情况等因素,对不同的罪犯在减刑、假释时根据情况区别对待,以更好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针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容易流于形式等问题,《意见》在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健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效行使庭外调查核实权、强化审判组织职能作用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