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属于国家事权,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应由国家依法举办。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对于维护义务教育公益属性,保障人民群众接受优质公平义务教育具有极端重要意义。
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过积极有效的促进与补充作用,作出的贡献值得肯定。
由于发展历史较短、速度迅猛,特别是在资本的强力介入之下,民办义务教育目前存在着一定问题和潜在风险。
第一,个别地区缺乏对民办义务教育的统筹规划与有效规范。由于个别地方未能落实法律要求,对民办义务教育的监管力度不够,存在未能实现统筹规划、规范性不强等问题,尤其是在公办教育资源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导致区域义务教育布局不够科学。
第二,有些民办学校未能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教育发展的规律,导致教育公益性缺失。
第三,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带来的失控、失序。许多民办学校在创立时将民办教育作为一种投资,并没有充分认识到教育的公益属性,未能充分预估投资的营利空间有限。近年来,部分民办学校甚至还出现举办者和管理者挪用经费、抽逃资金、非法牟利等不法问题,违规招生、违规收费,与房地产企业捆绑,致使教育商品化现象严重,不仅加重家长经济负担,还可能出现不求质量、只求规模的恶性循环,将良心事业变成逐利产业。
第四,部分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失范失当,破坏教育生态。有些民办学校通过“掐尖”招生、高薪招聘公立学校名师,造成公办学校教育资源流失,加剧教育不公平、不均衡的发生。部分所谓“国际学校”“双语学校”,不遵守国家课程方案标准,擅自引进境外课程和教材,搞“洋应试”,不仅不能为公立学校减压,还形成恶性竞争,破坏了良好的教育生态环境。
民办义务教育出现的问题,是教育、经济、社会等领域问题叠加造成的:制度建设滞后于实践发展的矛盾,民办义务教育规模不断扩大与治理能力相对落后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需求不断增加与政府公办教育资源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教育的公益属性与资本的逐利本性之间的矛盾。因此,必须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的规范力度,推动民办义务教育合法、合规、有序、良性发展,维护义务教育的公益性与公平性。
规范民办义务教育的核心目的,是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在规范民办教育的同时,推进公办教育进一步发展,营造良好教育生态,这才是本次规范调整的应有之义,才能更加切合人民群众的需要,真正回应好党和国家期待。
公办教育、民办教育虽然主体属性不同,但从教育的使命出发,都需要坚守共同信念,坚持党的教育方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不论是公办还是民办都应坚持教育公益属性,事关群众民生、国家安全和民族未来,牢记教育事业是非营利性质,要态度坚决地去产业化,不能让铜臭扭曲了教育的灵魂;都应遵循教育办学规律,要不忘初心,做到有教无类、公平公正、因材施教;都享有同等法定权利,都应依法依规办学,形成以公立学校为主体的多元教育生态,良性有序竞争发展,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民办义务教育和公办义务教育都需要继续提高教育质量,而且要下大决心、花大力气办好。只有公办义务教育、民办义务教育各安其位、各行其道,良性竞争、互相促进,我国义务教育的结构和布局才能更优,义务教育的整体质量才能更高,义务教育的整体生态才能更好。
一方面,民办义务教育要通过全面规范,获得新的发展力量,保持特色办学的活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强党的建设,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彻底地得到落实。健全党组织,把支部建在教育教学基层单位。党组织对学校教育导向、重大决策要把好关、定好调,确保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落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脱离上市资本或者实现办、管分立,坚持公益属性,服务广大群众,规范收费,严格管理,彻底抛弃营利思维。
另一方面,公办义务教育要强化承担国家使命的自觉性,当好教育改革的先锋队。公办学校要进一步释放办学活力,教育主管部门要着力破解对学校管得太多、干扰太多、激励不够、保障不够等问题,给公办学校减负松绑。公办学校也要主动作为,发挥各自优势,寻找创新空间、探索新的增长点。要转变教育评价方式,从根本上扭转办学短视功利倾向,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把立德树人贯穿到教育工作的各环节、各领域、各方面,坚持五育并举,在增强综合素质上下功夫,真正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要主动对标国家重要关切,积极响应人民群众切实需求,压实责任、补齐短板,在落实“双减”、“5+2”课后服务、干部教师轮岗等方面要态度积极,创新实干,赢得群众满意。要勇担促进教育均衡的社会责任,积极帮扶薄弱学校,共享教育资源、加强师资培训、分享教育经验,让更多公立学校都好起来、强起来,让广大群众不再为择校焦虑。
(作者:陆云泉,系北京一零一中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