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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1年11月26日 星期五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

    作者:杨启梵 《光明日报》( 2021年11月26日 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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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时评】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旨在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愈加凸显,越来越成为国家综合实力竞争的外显标志。最近,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的《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数据分析报告》引起媒体关注。这份报告汇总分析全国法院对涉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结果,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揭示了中国近些年互联网领域迅猛发展的司法背景,同时展现了全国各地法院对涉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情况。所有这些,对互联网领域的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建设都不无裨益。

      互联网是创新的产物。从某种角度而言,互联网经济是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而构建的经济类型。几乎是必然的,中国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伴随着知识产权案件的大量增加。据上述报告显示,从2013年到2020年,全国各地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与二审新收案件量均呈逐年递增趋势,其中:一审新收案件量从88583件增长至443326件,增长约4倍;二审新收案件量从11957件增长至42975件,增长约2.6倍。一审案件数量增幅大于二审案件数量,说明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结案率逐步提高,反映了知识产权案件一审审判的质量。

      其中,尤需值得关注的是那些在涉互联网知识产权占有量上具有绝对优势的大型互联网企业的境况。在一定意义上,头部互联网企业之所以成为“头部”,凭借的正是知识产权占有量上的优势。近年来,在这些头部互联网企业中,阿里巴巴(含优酷)、腾讯、字节跳动、百度(含爱奇艺)、网易、华为、中兴等7家代表性企业作为原告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的一审案件的总体胜诉率,从2013年的56.67%上升到2020年的87.33%。北、上、广等地的知识产权法院(2018年起)成立后,这些头部互联网企业的一审主诉案件的胜诉率均保持在80%以上。由这些数据,可以观察到中国涉互联网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现状。

      涉互联网知识产权所具有的特性动摇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其所具有的“广谱”的使用价值使得侵权者散在各地甚至世界各国,这就为被侵权者维权带来一定困难。但是,从涉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的具体诉由及其审理判决结果看,全国各地的法院对相关法律的适用标准基本一致,也由此织就全国性的涉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网络。上述报告分析数据显示,头部互联网企业一审主诉的知识产权案件的胜诉率,在全国各地法院大体相同。这说明,其一审主诉能否胜诉,与主诉地关联度不大。实际上,由于侵权行为散布在各地,一审主诉常常要在被告所在地进行。这样的统计调查数据,起码在涉互联网知识产权领域,让案件审理的“主、客场”说无法立足,从而也让涉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的所谓“必胜客”“不倒翁”“无敌手”之说成为无稽之谈。

      互联网企业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高胜诉率,显示知识产权保护为互联网发展主持了公道。借由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在鼓励创新与扩大应用之间实现了大体平衡的目的。

      (作者:杨启梵,系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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