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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1年11月26日 星期五

    全国妇联指导家暴受害人有效收集和固定证据

    作者:本报记者 王海磬 《光明日报》( 2021年11月26日 10版)

      本报北京11月25日电(记者王海磬)全国妇联权益部日前发布《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及“证明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等做了详细的说明,用于帮助受害人树立证据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以来,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家暴受害人缺少保存和收集证明家暴证据的意识,故使许多家暴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力的处理和追究,以致造成更严重的危害后果。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很多情况下受害人不知道哪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也不知道如何收集证据,更不知道收集的证据有什么用处。为了帮助受害人树立证据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全国妇联权益部组织编写了《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

      《指引》提示,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受害人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照片、录像;加害人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证言以及受害人的陈述等,均可作为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受害人注意保存或向有关部门申请查阅调取。

      《指引》提醒受害人,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威胁、恐吓的,受害人可以用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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