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普惠金融又称为包容性金融,是指在机会平等、商业可持续与成本可负担的基础上,金融机构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的有效金融服务,特别强调满足农民、低收入人群、残疾人等群体的金融需求。数字普惠金融是普惠金融发展的数字化阶段,它借助数字技术进一步提高了金融的普惠性,并且基于大数据、互联网、移动信息技术,可以为传统普惠金融难以触及的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从而扩大了金融服务的可得性、覆盖率和满意度,尤其适合为“三农”领域提供金融服务,助力乡村振兴。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普惠金融的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发展普惠金融。自2013年至今,历年政府工作报告都涉及普惠金融。2015年12月,国务院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随着规划执行的收官,我国金融机构的普惠金融能力得到快速发展,普惠性得到大幅度提高,在脱贫攻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特别提出,要“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强调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是因为农业农村的发展是推进高质量发展、实现全面现代化的短板和弱项,作为数字经济和普惠金融两者的结合,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可以进一步提高农民、涉农小微企业、农村贫困人口等群体的金融可得性和满意度,有利于缩小城乡金融服务差距,通过扩大正规金融服务在“三农”领域的覆盖面,不断发挥数字普惠金融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实现共享发展和共同富裕中的作用。
二
高水平的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可以降低农户获取金融服务的交易成本,提高农村金融的普惠性,通过为农户和农业特色产业提供优惠贷款,解决农户和农业发展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促进农业农村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金融支持,助力乡村振兴。
首先,农村数字普惠金融中的信用支付方式能够产生延期支付的作用,这种延迟支付相当于农民的一种短期借贷行为,可以起到降低预算约束从而刺激农户消费的作用。其次,农村数字普惠金融通过非接触式支付方式,放松了支付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降低了支付环节的交易成本,有助于扩大农户个人的支付意愿从而刺激消费。再次,农村数字普惠金融作为信用消费的载体和手段,可以为农户提供更有效的消费金融服务,为农村地区的“宅”消费、租赁消费、云体验式消费提供便利,从而激发出农民新的消费行为。最后,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提供的移动支付等服务,有利于农民摆摊设点时实现无接触交易从而降低销售环节的交易成本,也有利于农民通过网上直销增加销售渠道、扩大农产品销量。
三
发展高水平的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助力乡村振兴,要从“普”和“惠”两方面做工作。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好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的“普”的功能。借助数字技术优化资源配置效率,提高农村普惠金融的普及率和可得性,扩大服务对象的范围,更好发挥惠普金融能为单笔业务利润低但数量众多的特殊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的特性,增强为农村居民服务的能力。非数字金融背景下,金融机构热衷于为处于正态分布中间部分的群体服务,而处于正态分布两个尾端的群体,即利润小但数量众多的农户通常很难受到金融机构的重视,难以享受到正规的、及时的金融服务。而在数字金融背景下,由大数据和信息技术提供的农户信用水平画像,使得处于正态分布两侧的农户的信用评估问题得到低成本解决,由此增强了那些数量众多但信用数据缺乏的农民和涉农小微企业等容易被传统金融机构所忽视的特殊群体的金融可得性,使得正态分布两侧的群体也可以得到正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好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的“惠”的作用。首先,通过降低金融机构的投入成本提高金融机构的效益。数字普惠金融可以节省提供金融服务所需要的物理空间,可以降低金融服务的场所运营成本和人力资本成本,最终是降低了金融机构的服务成本。其次,数字普惠金融除了可以利用传统征信系统的信息来预测风险,还可以有效利用社交、消费等个性化信息识别筹资者的信用水平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借助大数据技术、网络技术等来识别、测度和预测风险,从而降低金融机构的业务风险。
具体来说,发展安全有效的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助力乡村振兴需要进一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首先,加强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村互联网的有效使用提供基本条件,提高农户的互联网普及率;普及互联网知识,提升农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农村居民的数字金融素养水平,引导农户合理有效利用数字金融。其次,完善数字金融服务平台建设。金融服务平台要坚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在兼顾盈利目标的同时更加重视数字金融的普惠性,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做好信息资源共享。再次,促进信用评估的智能化,加强信息隐私保护。基于人工智能和金融大数据进行投融资风险的识别、测度和预测,实现信用评估智能化、综合化,要注意在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同时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最后,加强数字金融监管,准确识别金融创新和金融犯罪。针对数字普惠金融风险具有隐蔽性强、传播快、涉及面广的特点,采取有效监管措施,把合法的数字金融行为与打着互联网旗号的非法互联网高利贷、套路贷等行为区别开来,打击非法互联网投融资活动,促使卖方有责和买方自负有效结合。
(作者:何启志、吴鑫育,分别系浙江工商大学教授、安徽财经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