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美与德性之关系及其运行机制是哲学研究的重要问题,历史上围绕两者的探讨由来已久。春秋时期,孔子就提出了“尽善尽美”的审美准则。在古希腊,柏拉图等哲人尤为注重“善”对公民健康审美力的培育,此时的美与善几乎是同一的。真正将伦理学与美学紧密联系的是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提出的“美是道德的象征”这一命题,他通过对“超感性基体”的阐述将无功利的美学判断和有德性目的的道德判断融合在了一起,认为美与德的连接体现在艺术对道德理念的感性化表达上。21世纪初,有学者在传统德性伦理学的基础上提出了“审美德性”的概念,即审美主体在审美时恰当与适度的情感品质。然而,审美德性并非仅仅指审美主体的道德品质,亦非审美与道德的简单叠加。就审美与德性的逻辑关联来看,审美德性既包含审美活动中各种应然状态的伦理关系,也是审美本身所践行的一种道德规律。作为社会现象的审美德性主要可以从三个维度来把握。
审美德性是审美价值的重要取向
审美是主体在鉴赏过程中所收获的精神愉悦、人格自由及心灵净化等感受,属于价值活动的范畴。马克思说:“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审美价值与一般价值相比,有一定的超功利性,但其存在于社会历史实践过程形成的各种关系之中,必然体现着主客体关系的统一,从而具有显著的客观性。
审美价值具有多层次性。具体的审美实践并不仅限于转瞬即逝的美感经验,审美主体独特的体验方式和长期积累的理性判断都是愉悦情感产生的重要原因。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谈道:“它(审美)不仅是偶然的,而且像根据合乎律法的安排并且作为一种无目的的合目的性有意如此……即向那构成我们存在的最终目的——我们的道德使命里去寻找。”审美可以联想到道德,人们的心灵触发美感时往往会运用道德的评价。当审美主体惊叹纯洁的颜色或庄严的韵律时,已然由审美领域自觉过渡至道德领域。由此可见,审美价值既包含情感或想象的愉悦等基本价值,亦有理性沉思所带来的超越感与升华感。
审美价值内涵道德判断。无论是自然美或是依附美,只有对象产生了能够满足主体审美需要、引起主体审美感受的某种属性时,才具有审美价值。而审美价值的生成过程并不只是纯粹的鉴赏判断,还依赖于审美主体通过理性判断充分认知到自身的审美目的和审美需求。从接受美学的角度而言,审美主体基于个人或社会的原因会形成内容、形式的定向心理结构,即“期待视野”。而作为一切社会关系总和的审美个体,道德情感、道德价值等观念结构均是“期待视野”的重要组成。个体的道德理念建构了一定的审美目的和审美需求,并在审美判断时与其他目的协调一致,共同形成了审美价值取向。所以,审美价值的出场既是主体于对象表现形式的鉴赏,也是于对象存在和本质的思考,是客体形式与主体理性的和谐一致。
高层次的审美彰显德性。美的体验承载着丰富且深刻的人与社会的信息,因而高层次的审美往往是形式与内涵的统一,体现为“尽美矣,又尽善也”的本质欲求的实现。成功的审美体验不仅在于感官的悦纳,更在于从看似平凡的审美对象中挖掘出深刻的内在理念,通过观察与思考阐释艺术形象本身的道德意蕴,从而触发强烈的道德情感。审美行为在一定意义上是审美主体对审美对象所呈现的德性的审视,人的视觉和心情的愉悦则是对审美价值的诠释和体现。因而,高层次的审美往往会激发道德层面的崇高感。子曰:“《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所谓“思无邪”,正是基于德性修养层面提出的对个体审美价值取向的要求。
审美德性是审美主体的内在修养
德性提升审美境界。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中指出:“如果你想要得到艺术的享受,那你就必须是一个有艺术修养的人。”审美主体只有具备了一定的艺术修养,才能与对象建立起良好的审美关系,才能形成正确的审美观且获得震撼人心的审美体验。这种艺术修养并不是天生的禀赋,而是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对生命的深刻领悟和对道德的精当见解。其中,德性作为涵养内在修养的重要内容,对主体的审美境界提升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德性引导审美态度。美感的出现不仅是转瞬即逝的短促体验,主体在获得一个灵感或者美感之前往往已经做了大量的准备,这来源于不断地体悟生活、观察世界和自我学习。伟大的艺术家善于从看似平凡的事物中挖掘出深刻的价值,通过观察与思考发现艺术形象本身的道德意蕴,从而触发真挚的情感,创作出引发共鸣的作品。譬如周敦颐作《爱莲说》,正是在观察莲花的形貌特征与生长环境时,领悟到了其与君子“夫唯大雅,卓尔不群”高雅情操的共通性,从而产生了强烈的情感,创作出了“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的千古名句。可见,审美主体只有具备一定的道德修养,才能准确体悟出对象的内在意蕴,从而形成有力的感官冲击。因此,审美主体长期持有的道德修养和道德理念,往往也会影响其审美评价和所取的审美态度。
审美德性是审美活动的道德规律
审美是一种以人为主体的生命活动,体现着自由、自主和自觉的创造性人格,是主体和对象所建立的对象性关系。审美关系的建构,既与对象所呈现的性质紧密相关,也取决于作为主体的人的本质力量,只有克服了异化劳动而从事的审美活动,才能真正实现人的本质对象化。虽然从审美目的而言,主体在审美活动中不企求获得现实利益,不带有直接的功利目标,但涉及社会生活层面,这种无功利又往往指向了一定的目标或需求,具有着内在规律。
审美活动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马克思在《手稿》中写下了:“我的对象只能是我的一种本质力量的确证……它只能像我的本质力量作为一种主体能力自为地存在着那样才对我而存在。”马克思的这段论述揭示了审美主体在选择和重塑对象过程中所遵循的重要规律,即“对象的性质”能否展现“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在审美活动中,“对象的性质”是审美对象所拥有的特质,“本质力量”则是审美主体赋予对象的一种想象,归根结底所反映的是主体在社会生活中所体悟的“人的本质力量”,即“我们的生产同样是反映我们本质的镜子”。因此,只有当审美主体认识到审美对象能够被“人化”时,才具有了审美需要。人的审美活动,既要符合客观对象的本质与规律,也要展现“人的本质力量”。
道德是“人的本质力量”的重要组成。人是社会的存在物,最本质的属性是社会属性,审美需要也是人的一种社会需要。人的力量固然离不开自然,但其本质力量是由社会所决定的。同时,“人的本质力量”包括物质力量与精神力量,而审美活动作为人类的一种精神活动,其精神力量涵盖了情趣、信念、道德等。审美正是在各种审美关系和谐平等的基础上,依据一定规律而形成的与审美意志相一致的自主行为。所以“人的本质力量”之中包含协调社会关系的作为精神力量的道德,而审美活动也是主体将道德情感、道德理念对象化的过程,遵循着道德规律。譬如《春望》中的“感时花溅泪,恨别鸟惊心”,正是作者将忧国忧民的道德情感投射在花鸟之中,使“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呈现出对山河破碎、国家衰败的无奈感慨,才能获得满目凄然的审美效果。因而,审美活动只有放置于社会实践与道德关系中进行考量,才能成为通向德与美的桥梁。
(作者:范渊凯,系南京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