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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1年11月05日 星期五

    应从产业促进角度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

    作者:盘和林 《光明日报》( 2021年11月05日 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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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时评】

      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结合9月1日施行的数据安全法,数据安全领域的法律框架正在建立和完善。

      个人信息保护法从制定伊始便吸引了社会的关注,焦点在于其对企业的影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一些规定,可能会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比如规定有关数据平台企业要建立合规制度体系,明确其保护个人信息、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等一系列法定义务。

      这些规定无疑将增加企业的合规成本,相关企业须加快建立内部监督体系。对该条款中的义务主体——“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企业的界定是复杂的,但毫无疑问,从现阶段来看,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都在此列。在后期的执法实践中,对于上述3种业务认定的设置门槛不能过高,应尽可能将更多的企业纳入监管范围。

      提高了成本是否就会利空企业呢?其实不然,实际上,个人信息保护法说到底是针对个体层面的权益保护法律,与企业不具有直接关联关系,因法律实施而产生的企业合规成本一直存在,但由于监管缺位,加之用户对于个人信息价值不敏感,导致企业可以不去进行内部合规建设,从而节省了这部分开支。从这个角度来讲,个人信息保护法只是通过强制规定让企业花该花的钱。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新的市场规则,并没有直接作用于当前市场格局,而只是规范了市场秩序,这样的规则对市场应该是长期利好的。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加速创新,日益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立足新发展阶段,如何进一步推动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关键在如何用好数据。

      个人信息保护法实际上是一部促进法,旨在通过进一步规范数据要素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个人信息保护法针对的是个人信息,而个人信息是当前数据分析中最重要的一类,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数据产权的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企业应遵循最小化原则,收集软件使用所必需的数据,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就是保护企业对于专业领域数据的收集权利,防止数据收集乱象导致的企业数据同质化现象。

      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没有剥夺企业享有数据的权利。从一些相关判例也能发现,对于数据的界定开始出现个人和整体数据之分,企业因对数据进行处理而享有的相应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当前,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针对数据安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也越来越多。不过,少有文件直接对企业进行限制,而更多是通过对市场秩序进行规范,优化数字经济时代新生产要素的配置。对此,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诸多规定也传达了明确的政策信号,因此,这部法律实际上是数据经济产业的促进法。

      (作者:盘和林,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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