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0日电(记者王金虎)1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三审稿在二审稿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审稿关注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而家长疏于管教的问题,根据三审稿,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的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同时,为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三审稿补充完善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相协同的内容。根据三审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此外,三审稿还明确了委托照护情形下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法律责任。有关单位发现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