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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1年10月19日 星期二

    保护儿童权益要做到法不容情

    作者:金泽刚 《光明日报》( 2021年10月19日 02版)

      据媒体报道,近日,深圳一对夫妇驾车带着一双儿女外出吃饭,回到家附近后,夫妇二人便去打牌,直到哥哥发现妹妹不见了,这对夫妇才意识到女儿可能被锁在自家车内……等到该女童在车内被找到,已经生命垂危,尽管被紧急送医,但仍不治身亡。

      近年来,儿童被家人困在车内发生危险的事件频繁发生。事故发生的原因有很多,有时是对儿童有监护、看管义务的家长粗心大意,将儿童遗忘在车内。也有时是一些家长心存侥幸,自认为只是短时间离开办事,带孩子一起怕麻烦,就将孩子留在车里。还有时是出现其他意外,如车未上锁,儿童自行进入车内,又不小心将车门锁死却不会开锁等情形。就媒体报道这起事件而言,无论具体原因为何,女童父母的疏忽是主因。造成女童死亡,父母难辞其咎,甚至应该依法受到法律制裁。

      针对类似情况,一些国家直接把将儿童单独留在车内的行为视为犯罪。如美国得克萨斯州即规定,故意或过失将儿童单独留在车中超过5分钟,即被认定为轻罪,将被判处缴纳500美元以下的罚款。如果造成儿童死亡,将被处以10年以下监禁。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判处终身监禁。国外这么做主要是基于国家亲权理论,孩子不仅是父母家庭的,也是社会和国家的。国家可以在未成年人诉讼中代替不称职的父母履行职责,国家也是儿童的最高监护人,可以对虐待或遗弃孩子的家长加以处理。

      尽管我国并没有针对这类危害儿童生命健康的行为规定专门的制裁措施,但上述事件中的女童父母就未必不受刑事责任的追究。就此案而言,女童的父母对于年仅3岁的女童显然具有监护义务,但因疏忽大意,将女童遗忘在车内,导致其最终死亡。根据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他们对于其女儿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犯罪过失。

      诚然,过失罪过的前提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预见能力,如果女童父母不能预见将女童锁在车内会发生致其死亡的严重后果,那么也不能追究父母的刑事责任。不过就报道来说,这对夫妇已育有两个孩子,其应该具备足够的照顾孩子的生活常识与经验,以及车辆管理的基本知识。因此,女童父母的罪过不能排除,他们的行为已构成刑法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虽然从情感上说,这对夫妇正面对孩子丧生的巨大打击,再被追究刑事责任似乎有些残酷。但想想儿童被锁车内伤亡事件不时见诸媒体,这足以说明惩罚威慑和警示力度不够。刑罚的功能不仅在于对犯罪人本人的特殊预防,同样还要预防其他一般人产生实施类似犯罪的动机和行为。

      既为人父母,就必须承担起相应抚养、监护之责,每一个独立的个体都是为法律所保护的平等主体,孩童的生命权益亦不允许被任何人侵犯,即便是疏忽大意的亲生父母。此时此刻,父母的法律罪责,不能被自己谅解自己所减轻或者抵扣。保护儿童权益,必须坚持法治,做到法不容情。

      (作者:金泽刚,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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