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发布,这是中国政府发布实施的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确定了2021—2025年国家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的阶段性目标和任务。
9月14日,国新办举行吹风会,邀请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人权事务局宣传处处长、二级巡视员李晓军,外交部人权事务特别代表李笑梅,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常健解读《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主要内容,并答记者问。
回应群众关切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中国取得的非凡人权成就,奠定了中国人权发展进步的新起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本期《行动计划》”)应时而生。
李晓军介绍,本期《行动计划》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针对新阶段、新需求,提出新目标、新任务,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本期《行动计划》包含近200项目标和任务,篇幅比第三期大幅增加,目标和任务增加近30项,其中约束性指标占大约1/3。
“本期《行动计划》呈现出全面与重点相结合、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巩固与提高相结合的特点。”常健认为,本期《行动计划》在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特定群体权利以及人权教育和研究等方面具有不少亮点——
在公民权利方面,强调完善应急状态下生命权保障体系,实施人权侵害禁令制度,依法惩处“软暴力”犯罪,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为流动人口参选创造便利条件。
在政治权利方面,强调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扩大公民自主参与和自由发展空间,为实现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共同发展创造更为坚实的民主法治基础。
在特定群体权利方面,强调要加强对特定群体权益的平等保护和特殊扶助,建立常态和非常态相结合的特定群体权利保障机制。
人权教育和研究方面,要求广泛开展人权教育、研究、培训和知识普及,营造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文化氛围。
加强交流合作
展望未来五年新一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国将在国际人权交流合作领域开启新的篇章。
李笑梅介绍,与上期相比,本期《行动计划》中,涉及国际合作领域的标题从“人权条约履行和国际交流合作”变为“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并且从履行国际人权条约义务、深度参与国际人权工作、开展建设性人权合作与对话、为全球人权事业作出中国贡献四个方面,提出了中国在促进本国和国际人权事业发展方面新的目标和承诺。
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本身就是对世界人权事业的最大贡献。中国高度重视国际人权文书对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作用,将及时提交人权条约履约报告并参加审议,与条约机构开展建设性对话。
中国还将深度参与联合国人权机构工作,竞选2024—2026年度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同时,开展建设性人权对话与合作,继续举办国际和区域人权论坛、研讨会等,增进各方在人权问题上的相互了解和交流互鉴,推动构建公平正义、合理有效的国际人权体系。
“办好自己的事,是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最大底气。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历史性解决绝对贫困问题,不仅谱写了中国人权事业的新篇章,而且也是世界人权事业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李笑梅说,“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在习近平外交思想的指引下,同各方加强人权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保障公众环境权
“环境权利”的保护是中国人权保护的一个重要特点,“环境权利”已经连续12年被先后四期《行动计划》纳入其中。
对环境权的有效保护离不开健全的环境法治。我国从推动应对气候变化、控制生态恶化、防治环境污染等一系列环境问题方面入手,有力地维护公众的环境权利。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经过12年的接续努力,在环境权利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完善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解决环境民生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有效维护公众的健康,有力地提升了公众在生态环境方面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成为中国人权保障的一个亮点。
“新时代的生态环保工作与环境权益密切关联,我个人体会,它集中表现在民生观、公平观、开放性和参与性、世界观等几方面。”别涛表示,这要求生态环保工作提供更多的优质的生态产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统筹城乡生态环境保护,推进城乡之间环境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开展全民绿色行动,保障公众对环境的知情、参与、监督的权利,等等。
“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构建与美丽中国目标相适应的生态文明法律法规体系,以最严格制度和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大对环保领域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推动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本报记者 安胜蓝 靳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