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光明日报 2021年09月11日 星期六

    打好后疫情时代垃圾分类持久战

    作者:熊华文 《光明日报》( 2021年09月11日 09版)

        【环保笔谈】

        同居家防疫一样,生活垃圾分类也是疫情防控链条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环。做好垃圾分类,既能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卫生习惯,也能切断病原体二次传播路径,为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更为重要的是,重点城市和部分地区在推进落实垃圾分类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社区共建共治共享治理体系,在以社区为基本单元的防疫抗疫工作中释放出强大的动能。垃圾分类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如舆论宣传、志愿者带头、全民参与等,不仅对当前常态化疫情防控起到重要作用,也将为后疫情时代社会治理现代化、城市管理精细化提供坚实支撑。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在短期内使大多数城市垃圾分类工作的整体推进节奏有所迟滞,但疫情防控也为下一步持续、深入推进垃圾分类做好了社会动员、意识培养、组织协调等重要准备,“加速器”和“催化剂”的作用将更加突出。我们应该利用抗击疫情形成的全民参与的大好形势,把全社会动员机制有效延续,深入开展垃圾分类工作整体部署。要在抗击疫情各层级动员的基础上,把垃圾分类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爱国卫生工作序列,让垃圾分类成为一种习惯;要像疫情防控期间测体温一样,在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和居民区等不同场所精准管控垃圾分类,并对相关违法行为精准执法。

        从各城市开展垃圾分类工作的具体实践看,当前还主要存在如下问题值得重视:一是部分地区工作不细致、不深入,急于求成,社会运行成本显著加大;二是垃圾源头减量缺乏抓手,末端处理能力严重不足;三是全社会发挥合力共同推进垃圾分类的利益协调机制尚未理顺,可持续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四是激发公众参与热情的手段较为缺乏,以人为本、共建共治共享等理念体现不够。

        垃圾分类看似微不足道,却见微知著,考验着政府的治理效能,也检验着社会的文明程度,是提升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和重要载体。垃圾分类不是“举手之劳”而是系统工程,需要上中下游一起抓,前中末端齐发力,统筹协调予以推进;同时,也要抓住主要矛盾,实现重点突破。为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统筹,打好后疫情时代垃圾分类持久战:

        统筹垃圾分类“攻坚战”与“持久战”的关系,科学合理制定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全面推行垃圾分类,既要有时不我待的紧迫感,推动各项工作尽快落地见效;也要充分认识复杂性、艰巨性,保持久久为功的坚韧劲。各地在制定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时,既要考虑对各项具体任务的引领和督促作用,也要把握好时间节奏,保持必要的历史耐心,避免大跃进式搞劳民伤财的“面子”工程。

        统筹前端分类收集与末端分类处理的关系,加大基础设施补短板力度。多措并举化解邻避效应,加快垃圾焚烧、填埋等末端处理设施建设步伐。超前规划、布局和建设湿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尽快满足生活垃圾分类后大量新增湿垃圾的处理需求。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力度,推动末端处置技术向更高层次迭代、跃升,更好适应初期垃圾分类不准确、不精细、杂物多的特点,提高末端处理效率。

        统筹群众主体和市场主体的关系,推动形成完整的回收利用链条和合理的利益分配体系。鼓励各地制定、执行快递业绿色包装标准、餐饮/宾馆一次性用品限制使用目录、净菜上市标准等,引导垃圾减量和循环使用。依托市场化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居民垃圾分类行为进行指导和协助。界定垃圾分类投放主体与收运主体的责任关系,推行“不分类不收运”操作制度。继续推进资源再生网、垃圾分类网两网融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探索有效的商业模式,降低回收成本,提高回收效率。

        统筹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的关系,加快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鼓励地方制定、修订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或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劝阻或罚款,对混装混运的收运机构严惩重罚。探索实施从量足额收取垃圾处理费制度,并与垃圾分类行为建立费用抵消、豁免等关联机制,推动垃圾源头减量和垃圾分类协同发展。  

        (作者:熊华文,系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能源研究所主任、副研究员)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