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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1年09月02日 星期四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全球环境治理的伦理转向

    作者:俞国锋 李春林 《光明日报》( 2021年09月02日 12版)

        2017年1月,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发表题为《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演讲,提出建设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今年4月,习近平主席在领导人气候峰会上呼吁各国“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作为完善全球治理和世界生态文明建设的中国方案,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倡议正推动全球环境治理伦理转向。

    环境伦理缺失影响全球环境治理

        人类一直痴迷于科技进步而不是伦理提升。科技快速发展和伦理缓慢生长,导致地球生态系统被肆意改变,环境状况持续恶化。全球环境变化实为人类缺失道德所致,说到底是一个伦理问题。但国际社会却主要依靠科技与制度来加以应对,而不是通过对国与国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注入环境伦理以寻求彻底解决,这就使全球环境治理出现严重赤字。

        一是价值目标缺失。由于环境伦理尚未跨越国界,尚未锁定在人与人之间,各国长期缺乏命运共同体意识,并未意识到人类天生就是一个生态共同体、人与自然是一个生命共同体,因而未把推进全球环境治理、进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

        二是责任意识薄弱。对于全球环境治理,国家作为主要行为体一直缺乏一种为了本国、他国、人类乃至其他物种的繁衍生息而承担责任的意识。结果,各国是否参与、在多大程度上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完全由它们自主决定,最终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

        三是推进动力不足。当前全球环境治理好比一辆二轮推车,即只有科学之轮和制度之轮,没有提供牵引力的伦理之轮。而且,由于在治理目标设定和责任划分方面存在重大分歧,各国难以真正齐心协力,导致国际合作治理的力度与全球环境变化的程度不匹配。

    给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伦理支撑

        全球环境治理需要伦理价值指引,否则就会迷失方向。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通过倡导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和各国是命运共同体,构成对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本质揭示,并为人与人关系、国与国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确立了环境保护的社会伦理、国际伦理和自然伦理。这三种伦理叠加而成的全球生态伦理正在推进全球环境治理。

        确立价值目标。人类命运共同体呼吁各国弘扬人类命运与共的全球伦理精神,培养同舟共济、共生共荣的全球伦理意识,最终把生态危机隐现的“地球村”建设成为一个清洁美丽的世界。这就确立了全球环境治理的价值目标。

        强化责任意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要义就是承认人类,包括个人和国家,应基于其身份担起应尽的责任。由于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各国共处一个世界,人类命运共同体首先是一个责任共同体,各类国际行为体都应当有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意识和担责意愿。

        增强推进动力。由于国家之间在相关责任分担上分歧严重,加之一些国家搭便车,致使全球环境治理的推进动力严重不足。而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国家间关系确立了一种新范式,通过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革新传统逻辑,强化国家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了新动力。

    命运与共下的全球环境治理需要伦理转向

        随着全球生态危机的日趋严重,各国形成一个生死相依的命运共同体,如同坐在同一艘因发生故障而危在旦夕的太空船上,此时必须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才能避免自身的毁灭。为此,改善全球环境治理需要进行伦理转向。

        首先,进行动力系统的全面升级,即从二轮驱动到三轮驱动。由于对污染环境没有负罪感,人类一直以来仅依靠科技和制度来驱动全球环境治理,其有效性和公平性不足。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时代,应给全球环境治理增加伦理之轮,这样不仅能够全面改进全球环境治理的动力系统,而且还可促进法律制度和技术的环境友好化,加快治理步伐。

        其次,对价值取向适度校准,即从国际环境正义到全球生态正义。为了建成人类命运共同体所倡导的普遍安全和清洁美丽的世界,全球环境治理需要超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国际环境正义,追求全球生态正义。世界环境正义致力于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富人与穷人、当代人与未来世代之间,实现环境利益的公平分享、环境风险的公平分担、环境责任的公平分配。此外,还应当对国际环境正义做“种际”延伸,即人类要考虑其行为对于其他物种的影响,因为人类与其他物种是一个生命共同体。

        最后,对治理支点进行根本转换,即从国家环境主权到全球生态责任。对于全球环境治理来说,人类命运共同体揭示出人类“共在与共荣”,各国应共商共建共享。其中最重要的是应共担,即共同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在主权国家对环境保护作为或不作为都会给其他国家带来严重影响的当今时代,需要给主权国家设定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使其不再推卸应承担的相关责任,使“共同责任”与“有区别责任”之间实现联动。

        (作者:俞国锋,系福建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莆田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李春林,系福建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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