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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1年08月01日 星期日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职业的法治保障

    ——访国防大学联合勤务学院教授郝万禄

    作者:本报记者 陈劲松 《光明日报》( 2021年08月01日 07版)

        战略支援部队某部官兵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盘古摄/光明图片

        编者按

        2021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这是一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的施行是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重要成果。这部法围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作出了哪些规范、有哪些创新之举?就此,本报记者采访了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国防大学联合勤务学院教授郝万禄。

    贯穿整部法律的主线和灵魂

        记者: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一条即明确了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军人地位和合法权益,激励军人履行职责使命,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这样规定,有着怎样的考量?

        郝万禄:这样规定,体现党中央、习主席对实现强国兴军的战略考量和对全体官兵的深情关怀。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既是制定这部法律的目标和牵引,又是贯穿整部法律的主线和灵魂。这一主线,立意高远、含义深刻,统领全篇、贯穿全篇。军人受到全社会的尊崇,是军队激发战斗精神、提升战斗士气的关键所在,是党和国家事业永续发展的安全之基。

        记者: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其特定的结构布局和内容体系,请谈一谈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的定位及谋篇布局。

        郝万禄:本法定位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方面“管总”的法律,它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基本政策制度之大成。按照“管总”的法律定位,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紧扣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这条主线进行谋篇布局:在规范军人地位的基础上,突出军人权益及保障这个重点;在整个体系架构中,军人地位是核心和主轴,军人权益及保障是军人地位的基础支撑,权益救济和法律责任是军人地位和权益的重要保证。按照“地位—权益及保障—权益救济和法律责任”的逻辑思路,坚持继承创新、统筹兼顾、体系设计的原则,紧贴军人职业特殊属性,科学搭建法律框架结构,共设7章71条,主要包括“六大规范”——规范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和落实责任;规范军人法律地位;规范军人荣誉维护制度;规范军人待遇保障制度;规范军人抚恤优待制度;规范权益救济和问责制度。这“六大规范”系统全面、逻辑严密,既相互独立又紧密关联,对军人地位和权益的保障范围、保障内容、保障方式、保障水平作出合理规范,科学回答了谁来保障、保障什么、怎么保障的重大问题。

    如何做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

        记者: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是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事业,对于如何做好这项工作,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是怎么规定的?

        郝万禄:关于做好这项工作的基本方针,该法作出两个方面的规定:第一,明确军人是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障军人享有与其职业特点、担负职责使命和所作贡献相称的地位和权益;第二,明确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以及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的责任,全体公民都应当依法维护军人合法权益。这样规定,重在强调国家、社会和公民的责任义务。同时,法律对开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的基本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服务军队战斗力建设为根本目的,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物质保障与精神激励相结合、保障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这样规定,全面贯彻军事政策制度改革指导思想。坚持党对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是贯彻落实党对一切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根本要求。依法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要紧紧扭住影响军事职业吸引力和部队战斗力生成提高的关键因素,将军人担负特殊使命、履行特定义务作为立法的逻辑起点,立起聚焦备战打仗的鲜明导向。

        记者:财力是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相关政策制度落实到位的物质基础,对此,大家很关心,请谈一谈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作了哪些规定?

        郝万禄:在实际工作中,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所需经费来源渠道多元。这方面的事权与支出责任是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同属性以及财力实际状况等因素确定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我理解,本法涉及的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事务,总体上属于中央的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安排经费;部分事务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还有个别事务属于地方事权,由地方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法律依据国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有关规定,明确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列入预算。这样规定,旨在界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保障责任、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增强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所需经费的计划性和连续性,最大限度激活各类保障资源,确保相关经费的有效落实、高效使用。

    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推动落实

        记者:保障军人地位和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推动落实。请谈一谈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在这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郝万禄:着眼发挥法律规范的引领、鼓励、倡导作用,本法对全社会参与支持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作出了系统规范,可概括为“五个鼓励”:一是国家鼓励和引导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军人权益保障提供支持,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力量依法给予税收优惠等政策;二是国家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为军人军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就医提供优待服务;三是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就业;四是国家鼓励和扶持具备条件的民办学校为军人子女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提供教育优待;五是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困难军人家庭提供援助服务。这些规定措施,符合国家关于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兴办公益事业的改革走向,有利于建立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力量参与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激励机制;同时,有利于强化全民国防意识,使关心国防、热爱国防、建设国防、保卫国防成为全社会的思想共识和行为自觉。

        记者: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填补了国家法律体系空白,请谈一谈其有何创新之处?

        郝万禄:我认为有“十大”创新。从统领性创新看,有五个“立起”:一是立起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目标主线和方针原则;二是立起上下贯通、军地衔接、规范有序的领导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三是立起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服务备战打仗的根本指向;四是立起保障军人家庭权益就是保障部队战斗力的制度理念;五是立起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力量参与保障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从地位和权益体系创新看,有五个“首次”:一是首次以国家法律形式明确军人的法律地位、职责使命和责任义务;二是首次以国家法律形式构建与职业特点、担负职责使命和所作贡献相称的军人特定权益保障体系;三是首次以国家法律形式构建覆盖荣誉获得、培育、宣扬、礼遇、待遇、保护全流程的军人荣誉维护制度;四是首次以国家法律形式系统规范与保证军人履行职责使命、保障军人及其家庭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军人待遇保障制度;五是首次以国家法律形式全面规范军人抚恤优待保障体系。

        (本报记者 陈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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