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军事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修改9部国防军事专门法律,作出6件涉及国防和军队的决定。据了解,我国现行有效法律中有国防军事专门法律19件,含国防军事规定条款的法律有110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表示,国防和军队建设各领域实现了有法可依,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在建军节来临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央军委法制局、退役军人事务部近日联合组织专题采访,就国防军事立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两部法律共同发力,保障军人权益
2020年11月通过的退役军人保障法,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8月1日,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也将正式施行。“两部法律是军人权益保障的上下篇、前后章,密不可分,只有共同发力,切实实施,才能有效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
郭林茂介绍,两部法律目标相同,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任务相近,都是努力解决军人的后院问题——家属,后代问题——子女,后路问题——安置、就业和发展,“法律就是采取一系列措施,使广大官兵通过法律保障不再为后院分心、为后代忧心、为后路担心,全身心投入国防和军队建设”;内容相关,无论是军人还是退役军人,两部法律都在待遇保障、抚恤优待、荣誉激励多方面,在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给予保障。
“要说两部法律有什么不同,就是立足点不同、着重点不一样。”郭林茂表示,退役军人保障法的重点是解决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安置问题,通过一系列保障措施,使他们顺利从部队回到地方,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在社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重点解决军人服役期间的权益问题,通过一系列保障措施,增强军人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自豪感,激发军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与军事设施保护
2021年6月修改的军事设施保护法也将于8月1日起施行。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城镇化不断发展,有的军事重地后来成了经济发展热点地区。当军事设施保护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矛盾,法律如何规定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表示,军事设施保护法明确经济社会发展与军事设施保护要统筹兼顾。“在有关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和调整时,在确保军事设施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要兼顾经济社会、生态环境保护和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
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安排可能影响军事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在程序上要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必要的时候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童卫东表示,法律同时也要求有关军事机关在收到征求意见函3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需要向上级请示,需要实地勘察测量测试的,答复时间适当延长,但通常不能超过90天。
在提到完善军事设施退出机制时,童卫东告诉记者,由于军事部署调整,国防军队制度改革,很多军事设施废弃不用了。“军事设施因军事任务调整、周边环境和自然损毁等原因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无需恢复重建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批,予以拆除或者改作民用。”
参战退役军人,享受特别优待机制
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了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参战退役军人是用鲜血和生命保障了我们国家的安全、民族独立和人民的幸福,他们是国家和民族的英雄,理应受到政府的优待、全社会的尊重和关爱。”退役军人事务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李向东介绍,我国对参战退役军人一直有特别优待的政策,比如抚恤金标准问题,因战致残的退役军人的标准高于相同残疾等级军人的因公、因病致残的退役军人,是相同残疾等级最高的;在安排工作方面,在平时只有获得二等功以上的才由政府安排工作,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就可以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从2007年开始,国家开始为部分符合条件的参战退役军人发放生活补贴。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参战退役军人的特别关爱。
“退役军人保障法在总则里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还在各相关章节作了具体的规定。”李向东表示,这个制度将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崇尚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的浓厚气氛,尤其是在青少年中不断传承舍生忘死、向死而生的红色血脉。
(本报记者 刘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