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6日电(记者靳昊)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于2021年7月7日起施行。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种业市场品种同质化、仿冒、套牌等问题较为严重,侵权行为易发多发,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较为突出。此次起草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以切实保护品种权人利益、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促进种业自主创新为宗旨,明确裁判规则,服务种业自主创新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据介绍,新的品种权司法解释扩展了保护范围,明确品种权保护对象不受繁育方式限制,将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扩展到许诺销售环节以及为他人侵权提供收购、存储、运输、加工以及提供证明材料等帮助环节,形成对侵权行为的全链条打击;提升了保护力度,形成对恶性侵权行为的强力威慑。明确对于多数的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要在计算基数的二倍以上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实际的赔偿总额最低是补偿性赔偿数额的三倍,同时明确对品种权人的全面利益补偿。
在完善植物新品种权法律制度方面,新的司法解释明确科研例外,鼓励育种创新;规定权利用尽原则和合法来源抗辩,稳定市场交易秩序。同时,既依法保护农民自繁自用的权利,又防止滥用权利实施侵权行为。凡是农民在其家庭农村承包经营土地范围内的自繁自用行为,均属于侵权例外;对典型的农民自繁自用行为以外的行为作出原则性指引,明确应当综合考虑目的、规模以及是否营利等因素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