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国新办新闻发布会的报道】
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现行的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制定,今年是第三次修改,修改决定共42条,大约占原来条款的1/3。此次修改涉及哪些内容?对提升我国安全生产水平会带来哪些影响?在6月11日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应急管理部相关负责人对相关情况作出解读。
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据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介绍,此次修改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宋元明指出,针对近年来一些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确的情况,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的部门,防止部门之间互相推责而形成监管的“盲区”。
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此次修改安全生产法的一大重点。“这次修改新增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就是要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从而整体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刘伟表示。
据刘伟介绍,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还将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补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增加了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的规定。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罚款金额更高,对特别重大事故,罚款最高可达到1亿元;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
“大幅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就是要对违法行为真正起到强大震慑作用,使生产经营单位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从根本上消除隐患、解决问题。”宋元明指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也会对营商环境造成极大破坏,对违法行为加大惩处,也是保护合法守信的市场主体。
宋元明表示,下一步,应急管理部将和有关部门一起,共同推动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在执法的同时,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作用,指导企业解决问题,实现安全执法和企业发展的良性互动,达到服务企业、推动安全发展的目的。
推进矿山安全法治建设
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张昕介绍,针对当前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作了明确规定,也为下一步矿山安全法治建设提出了要求。
近年来,多起事故暴露出矿山外包施工队伍资质挂靠、出租、出借和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规范了矿山建设项目外包施工管理,规定相关建设项目及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等。此外,严格了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要求。
张昕表示,下一步,将加快推动矿山安全法的修订,切实从源头上健全矿山安全重大风险管控机制、法律制度,推进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本报记者 姚亚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