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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1年06月08日 星期二

    为什么要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

    作者:罗小芳 李小平 《光明日报》( 2021年06月08日 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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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前召开的中国科学院第二十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五次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发挥企业出题者作用,推进重点项目协同和研发活动一体化,加快构建龙头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发展高效强大的共性技术供给体系,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所谓创新联合体,是指在政府鼓励下,企业与大学、科研院所联合建立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盟,共建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和技术中心,创新体内部由协议各方认可的章程和制度来约束各参与方的行为。创新联合体能够为企业进行跨界合作、创新生产模式提供新知识,有利于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实践表明,关键核心技术都是复杂综合性技术,其研发突破非单一创新主体能够承担与完成,组建创新联合体是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有效组织形式。

        在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攻关上,创新联合体要有建设由大企业引领支撑、中小微企业积极参与,学、研、用、金各方积极支持的融通创新平台的能力,从而在集中力量突破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的过程中,系统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当前,我国产业发展中的“工程问题”“技术问题”及“科学问题”,尤其关键核心技术问题,都是由工业界、科技界和政府联合攻关共同解决的,可以说,越是关键核心技术越需要合作攻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代表市场需求的创新型企业牵头组织、各类科技创新相关利益方组建而成的创新联合体,是最基础的科技经济融合组织模式,是将需求侧与供给侧紧密结合的源头性技术创新发源地,兼具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创新模式的职能,有助于促进我国从渐近式技术创新向颠覆性技术创新升级,全面打造经济发展新优势。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关键是要确立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要增强企业创新动力,正向激励企业创新,反向倒逼企业创新”。由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是实现将企业作为创新主体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这一目标的重要举措。

        新中国成立以来,发挥举国体制的优势一直是我国产业发展的成功经验,但在当前国内外环境下,以往由大学、科研院所牵头建立创新联合体组织实施技术攻关的方式,已难以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下产业发展对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突破的需要。因为,创新是实现“生产要素的新组合”,而企业天然具有技术创新的诉求和属性,要素的新组合借助于企业并通过市场来实现,市场竞争能够激励企业将创新活动持续下去。近年来的科技及经济发展实践也表明,相比高校和科研机构,中国的创新领军企业和龙头企业在参与全球市场的竞争中,能够更为充分地感知到产业技术创新的核心命脉所在,并形成强烈的原始创新和自主创新诉求。这些领军企业能够把握关键核心技术的前沿导向,并具有较强的研发领导能力与抗风险能力,由他们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有助于带动整个创新链上下游企业的技术水平,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

        创新联合体虽由龙头企业牵头,但最终是要构建起高效强大的共性技术供给体系,形成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效应。随着科技发展,创新活动的技术复杂性与融合性不断增加,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往往跨越多个领域,企业仅凭自身资源和能力越来越难以取得突破,利用外部资源进行合作研发、协同创新成为攻克技术难关的必然选择。为此,除了从战略上分行业、分类、分重点让每个领域的领军企业、龙头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政府也要发挥引导作用,把企业牵头组建的创新联合体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来加以支持和共同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研和经济联系不紧密问题,是多年来的一大痼疾。这个问题解决不好,科研和经济始终是‘两张皮’,科技创新效率就很难有一个大的提高。”由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是解决科研和经济“两张皮”问题的重要举措。龙头企业在整合科研机构的科研力量,建立创新联合体的过程中,通过各种长期契约安排、股权安排和彼此间的默契,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要素双向或多向流动的创新攻关团队,能够大大缩短市场需求和基础研究之间的链条,提升重大研究成果和创新技术进行商业化运用的效率。

        由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解决科研和经济“两张皮”问题,必须加快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完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制度,发挥好政府在科研管理方面的组织优势。要坚持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双轮驱动”,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牵引,在实践载体、政策保障、环境营造上下功夫,在创新主体、创新资源、创新环境等方面持续用力,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组织创新是创新联合体形成的关键,要明晰创新联合体的治理机制,明确创新联合体是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的主体,切实推动领军企业在牵头承担重大科技项目中发挥更大作用。在组织管理过程中,必须明确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在创新链不同环节的功能定位,激发各类主体的创新活力。

        “十四五”期间,我国会不断增加科研投入,同时会有大量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重大项目需要组织实施,科研管理过程中要支持企业牵头组建的创新联合体“揭榜攻关”。“揭榜攻关”是一种通过建立以需求为牵引、以能够解决问题为评价标准的新机制,让有能力、有担当的创新体承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重点任务的方式。这种方式在“悬榜”“评榜”“揭榜”过程中,需要打破条条框框,破除科研“小圈子”和论资排辈,在给予揭榜者充分信任和授权的同时,明确目标责任,引入竞争机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作者:罗小芳 李小平,分别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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