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助残日推动了公众对残疾人事业的关注,一些跟残疾人权益相关的话题也被广泛讨论。4月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案件,某专为残障人士服务的无偿公益网络平台App,因向不特定用户提供《我不是潘金莲》的无障碍电影在线播放服务被判构成侵权,一审判决被告停止在App中提供涉案影片播放服务,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万元。此案一度成为世界知识产权日的焦点案例,在全国助残日亦值得关注和讨论。
从案件细节中可以一窥无障碍电影的普及现状、面临的问题以及改进的空间。公益本身是造福于人的事,但是如果对影视资源的使用超越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也有可能构成侵权。本案中,被告出于方便视听障碍人士的目的,提供涉案影片无障碍版在线播放服务,但是其经营的App使不特定公众通过手机获取验证码的方式,均可随意获取内置影视资源,超越了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受众应限于阅读障碍者),因此,其行为被认定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况。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案件审理过程中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变化趋势反映出无障碍观影的法制建设正在逐步完善。一方面,6月1日即将正式施行的新著作权法中,“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被修改为“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拓展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另一方面,《残疾人权利公约》被反复提及。公约的核心是确保残疾人享有与健全人相同的权利,其中包括“享有无障碍环境的权利”。我国作为缔约国有义务确保残疾人获得以无障碍模式提供的电视节目、电影、戏剧和其他文化活动,有义务确保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不构成不合理或歧视性障碍,阻碍残疾人获得文化材料。
回顾涉案影片的相关做法,“该影片播放过程中展示有‘无障碍电影’字样,并同步配有声音朗读,且在影片片头有对影片的简短介绍,包括影片名称、导演及主演姓名、出品单位名称等进行同步配音。影片播放中如有人物对话,则屏幕右下角会出现手语翻译同步手语解说画面。如有无对话的画面,则会添加配音对画面中的人物表情、动作、场景、情景转换等进行同步描述,并附有声源字幕”。涉案影片即便做了相对细致的规范,使用过程依然存在侵权风险。尤其是在受众上一旦把关不严,有可能会“好心办了坏事”。
无障碍电影是专门为了方便残障人士观看,以重新剪辑增补配音解说或字幕的方式重新加工,让视力或听力障碍者“看”懂的电影。在推进无障碍电影普及的过程中,相关法律的完善正在稳步推进,在现行法律下,如何合法合规地提供无障碍电影是一项重要课题。需要引起重视的是,无障碍电影的普及应当建立在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激发创新活力,为无障碍电影提供更好的素材来源,不断满足阅读障碍人士的文化需求,进而实现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残障人士权益保护的双赢。
作为运行了三年多的公益项目,“光明影院”在很多方面已经渐趋成熟,成为相关领域的标杆。其中,项目在版权方面的做法也值得借鉴。一方面,“光明影院”通过建立固定放映厅,走进盲协、盲校、社区、图书馆、电影院等,面向视障人群定点定向放映,保证了使用受众为特定残障人士;另一方面,“光明影院”在铺设“文化盲道”的过程中,通过与相关影视公司合作解决版权问题,捐赠版权的形式在“光明影院”项目中亦有所体现。如上海儒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向“光明影院”项目捐赠46集电视剧《老酒馆》无障碍版本制作授权许可,犹如一剂强心剂,推动了无障碍电视剧的制作与推广。
无障碍电影的普及与推广,直接关系到阅读障碍人士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国家和社会应当依法采取多种措施,为阅读障碍人士平等享受社会文化生活提供便利。无论是“光明影院”还是上述专为残障人士服务的无偿公益App,他们都期待着社会各界形成一种共识,既要形成合力,制作适合残障人士的无障碍影视版本,又要积极探索在未来的电影发行中同步提供无障碍声道和手语标识,方便残障人士一同欣赏,实现文化共享。健全人可以通过影院、各类视频平台等观影追剧,残障人士却连一款合法合规方便使用的App都是奢望,这是值得社会各界深思的事。
(作者:李 锐,系太原师范学院影视艺术系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