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进一步完善了乡村振兴的制度框架,为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提供了法治保障。大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是推动我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
根据《促进法》第六十八、六十九条规定,督促检查机制将被运用到乡村振兴中,而考核评价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需要各级政府重新建立。这表明,推进乡村振兴,需要建立科学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体系,通过层层任务分解和考核督查问责,提高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程度,减少不作为和慢作为,同时防止个别地区在推进过程中一刀切、乱作为。
乡村振兴具有多面性和多样性的特点,需要因地制宜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多面性体现在乡村振兴战略中提出的五大目标任务: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和生活富裕。在现有的评价体系下,五大目标尽管可以分别统计不同目标的发展进度,却无法通过简单加总来衡量该地区乡村振兴进展的整体情况。多样性体现为不同的地区资源禀赋和发展程度差异,这决定了针对同一发展目标的统计结果也可能有系统性的差异,导致不同地区在同一目标上的绝对指标数值不具有可比性。因此,我们需要既能够综合反映某一个地区乡村振兴整体进展的、又能够方便不同地区互相比较的综合性评价体系。
因此,有必要拓展传统的经济产出指标,建立现代化的乡村“新产出”的概念,以适合乡村振兴和高质量发展的更高要求。新时代的乡村“新产出”必然要超越粮食产量、人均收入等传统产出指标,进而涵盖经济产出、生态产出、粮食产出、文化产出、社会治理产出等多方面的产出。乡村“新产出”的核心设计在于找出所有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有关的产出,在这一内涵的引导下,各乡村根据自身比较优势选择适宜的发展方向,落实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
围绕乡村“新产出”这个核心,探索建立兼顾地区差异和评估需求的相对评判体系,是考核评价地方乡村振兴进展的一种新思路。首先,基于地区比较优势明确每个地区的乡村“新产出”中的首要产出维度并重点考核,其他产出符合区域协调发展所要求的基本保障水平。《促进法》指出,乡村振兴要“根据乡村的历史文化、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分类推进”。乡村不是千篇一律的,在推进乡村振兴的过程中,需要统筹谋划、典型带动、有序推进,不搞齐步走。一个乡村不可能在所有有关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的产出上都领先其他乡村,因此各乡村应发挥基层首创精神,着力发展自己的优势产出,走差异化发展的特色乡村振兴之路。同时,“十四五”规划要求无论是否承担经济发展的主要责任,各区域都需要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和交通通达,因此各乡村在主抓主要产出之外,要确保其他产出的水平符合民生保障的要求。
其次,对于主要发展指标,应考察其相对进度。因为不同乡村各有主要产出、某些主要产出的价值无法获得直观的货币化衡量且发展程度存在差异,所以不同的乡村的主要产出的绝对数量无法直接比较。因此,应探索采取相对指标的方式,以主要产出的增量作为考核的关键指标。测算其主要产出现状与实现乡村振兴和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之长期要求之间的相对差距,以2035年和2049年为锚,将发展任务层层分解,然后检查其发展进度是否符合分步实现乡村振兴、区域协调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对照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行相对考核,既考虑到了不同乡村的初始条件差异,又给了各地争先完成任务的动力,也为完成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制定了更加具体的时间表和阶段发展任务。
完善建立科学的乡村振兴进展评价体系,让各地形成有推进压力更有发展动力、有差异发展更有统筹协调的乡村振兴新格局,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由之路,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基础。
(作者:唐 遥 曹白橙,分别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会计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