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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1年05月09日 星期日

    推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法律制度与时俱进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修订情况答记者问

    作者:本报记者 刘华东 《光明日报》( 2021年05月09日 02版)

        2021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决定》修订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修订《决定》的主要背景是怎样的?

        答:1999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内容,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提出一系列重要改革举措。

        2015年以来,修改后的预算法颁布实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机制,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实施预算联网监督等一系列重要改革举措相继出台实施,推动了新时代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制度健全完善和工作创新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9年《决定》进行修订,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

        问:修订《决定》的重要意义有哪些?

        答:时隔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决定》进行修订。这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法律制度与时俱进的重要举措。一是将党中央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的决策部署、出台的重要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规定,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实现改革和立法相统一、相促进。二是推进全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法律制度健全完善,推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深化拓展。三是对预算法关于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作了细化、具体化,推进预算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

        问:修订后的《决定》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修订后《决定》的总体框架没有变,保留了原《决定》中有效的内容,但内容有了很大丰富。一是新增了4条重要内容。分别是加强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加强预算绩效审查监督,加强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更好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这次修订重在补短板、强弱项。三是对预算法相关规定作了更为具体和细化的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利于全面深入实施预算法。

        问:《决定》就加强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作了哪些规定?

        答:《决定》将加强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作为第一条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加强财政政策审查监督;加强一般公共预算审查监督,审查监督支出总量和结构、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转移支付和预算收入等。

        问:《决定》对加强和改善预算初步审查,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的预算审查工作,《决定》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充分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研究提出关于年度预算的分析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中央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就有关重点问题开展专题审议;在预算初步审查阶段,有关专门委员会对相关领域部门预算初步方案、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

        问:《决定》对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工作,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定期提供预算执行等信息。国务院在每年八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年预算执行情况。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监督方式,加强预算执行监督。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预算联网监督,实现预算审查监督的网络化、智能化。

        问:《决定》对加强预算绩效的审查监督工作,作了哪些规定?

        答:《决定》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强化事前绩效评估,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完善预算绩效指标体系,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促进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相结合,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

        问:《决定》对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作了哪些规定?

        答:《决定》对推动预算公开透明、规范预算执行、强化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中央预算应当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编制,做到政策明确、标准科学、安排合理,增强可读性和可审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推进预算决算公开,提高预算决算透明度。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执行,因重大事项确需调剂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发现的问题,相关机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对违反预算法等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时通报监察机关。

        问:《决定》对加强审计监督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作了哪些规定?

        答:《决定》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加强对中央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审计工作报告全面客观反映审计查出的问题,揭示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机制,健全整改情况公开机制。二是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跟踪监督,推动建立健全整改长效机制。健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的贯通协调机制。三是每年十二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根据需要可以听取突出问题的单项整改情况报告。

        问:《决定》对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的重要作用,作了哪些规定?

        答:《决定》主要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国务院财政等部门应当通过座谈会、通报会、专题调研、办理议案建议和邀请全国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认真听取全国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全国人大代表关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更好发挥代表作用。健全预算审查联系代表工作机制。《决定》还对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作了补充完善。

        (本报记者 刘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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