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6日电(记者刘华东)26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针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不透明及过度收集、使用等问题,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草案二审稿规定,不得通过“胁迫”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小范围、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在完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方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为个人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同意前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其次草案二审稿规定,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进行商业营销、信息推送,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拒绝的方式。
针对有的部门、专家“强化超大型互联网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并加强监督”的建议,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提供基础性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