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做好新时代国家安全工作,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把国家安全贯穿到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同经济社会发展一起谋划、一起部署,坚持系统思维,构建大安全格局,促进国际安全和世界和平,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强保障。
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形势日益严峻,世界秩序的急速变动与我国自身在新发展阶段的攻坚克难互相影响。其中,如何合法有效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构筑一个适应形势需要、体制机制完备、手段措施有力的安全保障法治体系,更是一项急迫的任务。《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国家安全部出台的部门规章,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体系完备,最大亮点是充分体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战略顶层设计,是对总体国家安全观精髓和原则的深刻领会与生动践行。
《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反间谍工作涉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涉及每一个人的安居乐业与社会的秩序井然,体现了“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主体意识和社会共治原则。《规定》明确了全社会、各单位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责任,明确了在反间谍工作中一般单位、重点单位在风险发生频次、检查责任、防范手段措施等方面的类型化要求,通过宣传、教育、指导等一系列手段将社会各单位、各组织、个人都纳入提高安全意识、准确识别安全风险、采取有效预防和遏制措施的网络之中,这是新时代群众路线在反间谍工作中的体现。应该说,“人民安全”是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最终价值尺度和目标依归。《规定》实现了目的与手段、战略与战术的有机统一,构成捍卫人民利益的汪洋大海,而海洋的蔚为壮观又是每一个人涓滴细流、众志成城的结果,展现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在反间谍工作中的强烈共同体意识与集体行动逻辑。
《规定》充分体现了“以政治安全为根本”。防范、制止间谍活动对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的冲击、破坏和腐蚀,是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重心。《规定》紧扣并体现了维护政治安全这个根本,明确了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责任和具体要求。《规定》加强了对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保障。这些规定体现了时代性特点,对新科技革命背景下由于技术风险带来的工作难度有充分评估,并在制度设计上有充分准备。
《规定》充分体现了预防性法律制度建设,体现了全过程、全周期风险监管的思维。法律不仅是“惩之已然”,也要善于“治未病”,“图之于未萌”。反间谍工作不仅仅是以雷霆霹雳手段实施严惩,更重要的是进行风险点分析与控制,建立起风险预防和监管的全过程、全周期思维。例如,《规定》实现了对人的预防全覆盖,加强了对一些风险集中人群,如学校师生、科研人员、技术人员的教育、引导、监管,这些人群往往是间谍分子的目标,近些年的实践也证明,这些人群容易放松警惕、落入陷阱。
《规定》充分体现了技术防范和制度防范的相互保障。反间谍工作既需要有效、刚性的制度予以确保,也需要安全的技术运用,技术防范和制度防范的相互保障、有效结合才能互相促进,共同实现安全的目标。《规定》的一个重要特色是强调技术防范对制度防范的有效促进作用。它不仅从制度上通过权利义务责任、体制机制程序、手段措施方式等建立起严密法网,而且强调了技术在制度实践和运用中的把关、确认作用。例如,《规定》明确规定了技术防范检查检测,建立了检查检测规范,对现场检查和远程检查都进行了相应规定,这样能够为技术运用提供制度支撑,也能够充分发挥技术的效能,为制度实效提供切实可行的保障。
《规定》有效平衡了权利义务责任,实现了激励和约束的有效结合。《规定》一方面给机关、单位、组织和个人明确了预防职责、防范义务和法定责任,另一方面也明确了个体合法权益保障的要求,同时建立了对举报人的人身保护的安排,对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这样的制度设计有效统筹了激励与约束,既明确行为界限,也激励值得肯定的行为,形成“赏罚分明”的执法氛围,必将最大程度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
新时代国家安全工作任重道远,反间谍安全防范更是考验在高质量发展轨道上实现高标准安全的国家治理能力。《规定》以规章的法律位阶形成的制度设计,不仅仅是我国国家安全事业法治化的一个重要进步标志,也必将促使我国维护国家安全制度的优势更好转变为治理效能,实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有效落实和深刻践行。
(作者:王旭,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