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脉】
医疗卫生行业是国家基础民生事业的公益保障,不同于电商和金融等自由贸易领域,需要避免逐利性和垄断性的商业模式。医疗卫生行业的执业准入、执业过程、质量和安全等都需要依法进行动态管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诊疗行为的机构、人员、药械及技术等领域分别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和标准,因此对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形式都需要行政许可审批,保证开办“互联网+”医疗的机构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同时对执业行为也执行严格监管,互联网医院要求患者实名就医,以避免错误医疗和杜绝骗取医保资源等行为;对医务人员需要实名认证,以避免冒名顶替欺骗患者的行为;对处方管理、病历管理、电子签名管理等提出了更严格的制度和流程,保障患者利益、维护良好医疗秩序;对数据管理和安全防护提出了更高标准和更规范的要求,以保护患者隐私和数据安全。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物价和医保的过程管理,最大化实现患者利益的前提下,保障医保资源的合理有序分配。采用线上线下关联的物价政策也是为了促进传统线下医疗与创新线上模式之间的平稳过渡和扩展。电子处方流转依托于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的官方平台,既能支撑在线基本药物处方即时报销直付、有效保障参保人的基本权益,也能有效杜绝商业互联网平台处方垄断、以商业贿赂为目的的非法统计处方信息等行为,体现政府公益性基础支撑和实时过程监管的责任。“互联网+”医疗与线下实体医疗一样,公立医疗依然占主流,体现着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公益性,对医疗机制体制改革具有非常强烈的引导性,保障相关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互联网+”医疗的监管措施相比线下更加细致和具体,是为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开办互联网医院必须依托线下实体医疗机构,是因为实体医疗机构具备医疗管理的能力和经验,同时,当发现在线诊疗病例出现病情重大变化,或无法确定病情时,实体医院就是救治患者的主要基础。因此,互联网医疗的监管关注的重点是在线诊疗的行为是否依托实体医疗执行,是出于医疗质控管理和患者安全保护的原则。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提出互联网上不得首诊,其初衷就是互联网平台上医师无法执行有效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生理检测的传感器类产品还不够成熟和全面,患者提供的自检数据质量无法控制,医师仅靠问诊是无法保障诊断的客观性和高质量的,其作出的处置方案就难免偏驳和风险,监管制度严禁互联网首诊是保护患者安全的必要措施。因此互联网诊疗只能是面向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复诊患者,这些病例的病情稳定、诊疗方案相对确定,后果可控。
但是,政策在关闭互联网首诊大门的同时也开放了另外一扇大门:远程联合门诊。一些舆论呼吁利用互联网解决基层缺医少药的窘境,尤其是初发病患者就医如何避免基层首诊时出现误诊漏诊的问题。在2018年《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第十九条明确指出了解决新发疾病首次就诊需求的方式: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可以通过互联网医院平台邀请其他医院的专家联合诊治。很多机构把这种模式设置为“远程联合门诊”,患者出现新发疾病时,可以到本地医疗机构就诊,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专家在线,指导本地接诊医师第一时间给患者作出有效的诊疗方案。同时,管理办法还允许远程联合门诊的受邀专家可以开处方并送药到家,能有效解决基层缺乏特定药品的现状。
有效监管既需要开放包容又需要谨慎笃行。“互联网+”医疗是一个新生事物,没有模板没有标准。行业监管不宜过于严格,关注的是基本底线,留给行业机构一些探索的空间。一方面需要鼓励医院开放创新,大胆探索一些新技术新模式;另一方面又要强调底线思维、红线思维,不能超越监管范围。比如对复诊条件的限制,尽量放宽一些,让接诊医师把握是否适合在线复诊。但是对电子病历、处方、电子签名、过程留痕可追溯等要求,需要严肃对待。从技术方面考虑,同样的管理制度可以通过不同技术手段实现,过早制定相应技术标准,可能存在影响新技术创新和应用的空间。加强行业监管,是维护患者和社会的总体利益,是保障患者生命安全和医疗质量的根本。有了合理监管,才有可能保障行业合理有序的发展。
(作者:卢清君,系中日友好医院发展办主任、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