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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1年04月13日 星期二

    为心智障碍者建立风险分担和服务机制

    作者:周玲 《光明日报》( 2021年04月13日 16版)

        【专家点评】

        心智障碍者因其自身独特的心智模式,自我照护能力通常比其他类型的残疾人更低,面临着包括意外(含日常意外、旅游、公共交通)、医疗和重大疾病这三类健康风险,以及走失、责任风险。最为重要的是,他们需要长期的照护,目前主要是由家人照护,一旦家人因为年迈或者发生特殊情况无力提供照顾,心智障碍者将难以获得可靠、可持续照护。

        心智障碍者及其家庭面临的上述风险尚难以得到有效分担和降低,不仅表现为巨大的经济负担和心理压力,而且会影响他们获得教育和融入社会的机会,降低自主生活能力,一旦心智障碍者无法依靠父母获得照顾,就只能依靠政府提供照顾,造成社会整体长期、巨大的资源投入,而这个过程可能会破坏残疾人及家庭对未来的信心。因此,心智障碍者家庭迫切需要风险分担机制。

        目前我国残疾人福利体系以基础性的生活保障及相关公共服务为主,尚未足够重视残疾人整个生命周期内面临的各类风险及其所需分担机制的全面建设。对于如何发展完善心智障碍者家庭风险分担机制与相关服务,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关于残疾的认识和理论框架从个体模型拓展到社会模型,即从将残疾问题归因于个体和残疾人应该为此承担全部的责任,转变至认为残疾人面临的诸多困难和障碍一部分实际上是由环境导致、加剧、提升和支持的,社会应该为此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风险分担机制是降低残疾人脆弱性和助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和有力工具,目前我国对于残疾人及其家庭面临的各类风险缺乏深入研究,各类残疾人的风险数据库和模型尚未建立,由此影响到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开发和提供。

        第三,积极发展包括心智障碍者在内的残疾人政策性保险、普惠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如残疾人意外险、残疾人重疾险、残疾人第三者责任险、残疾人长期护理险等,逐步加快建立起在基本社保之外的残疾人风险社会化分担机制;同时,需要研发和提供残疾人风险防控的相关公共服务,将“风险分担+风控服务”相结合,切实助力残疾人及其家庭降低风险。

        第四,面对心智障碍者长期、多元照护需求,不少国家在积极开展和已积累了丰富经验的特殊需要信托,值得我国金融领域加强重视,信托机构应该根据我国心智障碍者家庭需要,与政府部门、心智障碍领域家长组织、法律机构等加强合作,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快构建起我国面向心智障碍者的特殊需要信托可持续运作和发展模式。

        总之,发展和完善我国心智障碍者在内的残疾人风险分担机制及相关公共服务,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多个主体部门共同协作,建立起一个综合完整、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多层次服务的现代化社会治理和服务体系。

        (作者:周 玲,系《中国心智障碍者保障状况蓝皮书》主编、北京城市学院公共管理学部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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