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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1年03月31日 星期三

    为“爱国者治港”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作者:田飞龙 《光明日报》( 2021年03月31日 03版)

        【大湾观察】

        3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订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作出系统修改和完善。

        本次修法充分体现了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的立法精神,为“爱国者治港”提供坚实制度保障。政权由爱国者掌握,这是基本的政治原则,天经地义,举世皆然。要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必须始终坚持“爱国者治港”。

    具有坚实法治和民意基础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这项法律修订案,彰显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坚定决心和共同意志。

        本次修法后,香港基本法原附件一和附件二以及有关修正案不再实施,有关选举“五步曲”程序不再适用,“爱国者治港”及选举安全有了坚实制度保障,香港“双普选”进程也有了更有利的制度条件和安全阀。

        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订案,是在深刻总结香港回归以来“一国两制”实践的基础上制定的,汇聚了香港社会各界智慧,具有坚实的法治和民意基础,对确保香港长治久安和长期繁荣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更能体现香港社会整体利益

        本次修法,根据3月11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进行,是针对近年香港选举制度暴露的漏洞及因此出现的种种乱象,及时调整顶层设计,加强法律保障。这有利于提升特区政府治理效能,开创经济发展新局,破解民生改善难题,推动香港走向良政善治。

        这次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重点,是对选举委员会重新构建和增加赋权。为适应这样的宪制功能扩展,选举委员会由四大界别扩展为五大界别。完善后的选举委员会覆盖面更广、代表性更强、社会各界参与度更加均衡,更能体现香港社会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

        对选举委员会的重新构建,将凸显立法会的“整体利益代表”层次,可有效克服功能组别和地区代表的利益碎片化和局部化,保障立法会的整体利益取向。

        对选举委员会的重新构建,兼顾了工商利益和基层利益,对基层代表及其话语权有所倾斜,有助于回应基层经济民生与社会正义诉求,是一种时代进步。

    推动行政立法良性互动

        由选举委员会提名特首候选人是延续香港原有制度安排,而由选举委员会提名立法会议员候选人则属于新设机制。由选举委员会提名特首候选人和立法会议员候选人,有助于推动行政及立法关系重回良性互动,保障和巩固香港基本法确立的行政主导体制。

        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是此次改革的新设机构,属于独立的法定机构,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候选人的资格。这将弥补香港现行选举制度中存在的漏洞,是落实“爱国者治港”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香港居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基本前提,与世界通例一致。“爱国者治港”是指导此次选举修法的根本原则,需要在选举环节得到严格的遵循与体现。基于这一正当目标,设立专责机构负责资格审查就成为最合理的制度选择。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作出修改完善,权威不容质疑,必须得到全面执行。下一步,香港特别行政区应严格依据全国人大有关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修订案,尽快完成修改本地相关立法的工作,齐心协力抓民生,聚精会神谋发展。

        (作者:田飞龙,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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