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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1年03月18日 星期四

    对举报家暴进行奖励值得提倡

    作者:金泽刚 《光明日报》( 2021年03月18日 02版)

        近日,常州市妇联、常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联合出台《关于给举报家暴及侵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人员实施见义勇为奖励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江苏省率先将“举报家暴和侵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纳入见义勇为奖励范畴,鼓励全社会发现报告家暴行为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行为。这一地方性规定向全社会明确释放出这样的信息——家暴不再是家务事,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共同责任。《通知》的宗旨就是要鼓励人人都能积极投入到反对家暴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动之中。

        法律是社会运行的基本规范,法律必须由责任或后果作保障,而责任和后果可分为两大类型,一是违反规范的惩罚,二是符合规范的奖励。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责任与后果是惩罚性的,只有少数社会管理规范或者地方性法律法规对某些行为予以奖励,从而引导民众积极向上向善,促进社会文明发展。随着社会物质生活不断丰富,民众文化水平普遍提升,奖励性规范应该越来越多。社会治理不仅仅需要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罚,也需要对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主体进行奖励。

        多年来,奖励见义勇为已成为各地典型的地方性奖励型立法,但对见义勇为的界定都不包括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常州此次《通知》的突破,体现出“处罚不能过限,奖励可以提高”的法治共识。常州的尝试无疑也是契合当前社会现实的。今年全国两会上,加强对家暴的治理也成了很多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话题。而对于家暴案件,外人往往难以入室干预,举报就可使干预成为可能,因而也非常必要。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由于未成年人的反抗能力以及主动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都偏弱,更没有留存证据之类的意识,借助外来干预也很有必要。

        早在2020年5月,最高检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对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等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告,发现“疑似”情形的,也要报告。为此,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截至2020年9月,各地通过强制报告立案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近500件。近日最高检的工作报告还通报了相关案例,对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隐瞒不报者被追究刑责,涉嫌违纪违法人员也受到了处罚。而对于没有强制报告义务的普通民众而言,作为见义勇为者予以奖励正是对国家强制报告制度的重要补充,使得这一强制报告制度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这对于实施家暴和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者必将形成有力的威慑。

        《汉语大词典》将见义勇为解释为“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论语·为政》认为“见义不为,无勇也”。自古至今,见义勇为一直是我们追求的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面对新“义”的出现,常州率先将其纳入见义勇为的范畴,打破了传统见义勇为的条条框框,鼓励全社会发现报告家暴行为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类似这样的地方性尝试不妨再多一些。

        (作者:金泽刚,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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