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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1年03月09日 星期二

    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访最高检工作报告起草组负责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副主任马骐

    作者:本报记者 陈慧娟 《光明日报》( 2021年03月09日 06版)

        扫一扫观看AI“数说”最高检工作报告

        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本报记者采访了最高检工作报告起草组负责人、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办公厅副主任马骐,请他对报告进行解读。

        记者:报告开篇讲到,共办理各类案件301万件,同比下降19.4%。检察工作力度加大了,为什么办案数还下降了?

        马骐:司法机关办案的最佳效果是以案止案,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使违法犯罪尽量少发生,最好是“天下无案”。去年检察机关办案总量301万件,同比下降19.4%。但细分起来,其实是“一降一升”。

        降的是检察机关“被动受案”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申诉案件。这些案件侦查机关移送、老百姓来申诉,检察机关才受理,去年同比分别下降30.6%、12.4%和46.1%。这个下降是实实在在的好事。一方面,说明疫情防控背景下,社会大局稳定,为依法战疫筑牢了法治防线;另一方面,也说明经过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社会治安秩序明显改善。去年受理审查起诉刑事案件为近4年最低,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为近20年最低,人民群众以更充实的安全感步入全面小康。

        升的是检察机关“主动履职”的公益诉讼、诉讼监督案件。这些案件由检察机关主动发现线索、开展监督,去年同比分别上升19.2%和9.6%。这个上升,不是说执法司法机关问题更多了,而是法律监督的要求更严、更实了,检察机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更有力、更主动了。

        记者:报告中特别强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对犯罪分子轻缓处理会不会放纵犯罪?

        马骐:这个担心可以理解,但在司法实践中不会成为问题。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的提出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过去20年间,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概括来说就是: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大幅上升。与之相对应,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率,也就是说审判前处于被拘留、逮捕状态的占比,从2000年的96.8%下降到2019年的63.3%。尽管下降幅度比较大,但总体还比较高,羁押状态下候审仍是常态。

        对于涉嫌轻罪的犯罪嫌疑人,“构罪即捕”“一押到底”,首先是不必要。捕、押的目的一是防止逃跑后继续实施犯罪,危害社会。对于轻罪,又多是妨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的非暴力犯罪,这样的担心不大需要;二是担心串供、妨碍取证。对这类嫌疑人,在决定不捕、不再羁押前,取证工作早已结束,总体搞清了案件,担心也是不必要的。其次,捕、押也往往增长嫌疑人及其亲属的对抗情绪,不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如果嫌疑人是科技创新骨干、民营企业家等,仅因涉嫌轻罪就不加区分予以逮捕,还可能带来不必要的科研中断、企业停产、工人失业等消极后果,使追诉犯罪的社会成本增大。我们的司法理念要与刑事犯罪结构变化相适应,重罪必须依法严惩,轻罪则应依法宽缓、少捕慎诉慎押,更有利于教育改造、标本兼治。

        记者:过去我们经常听说“大要案”,这次报告专门讲到用心办好群众身边“小案”。如何理解“小案”?

        马骐:司法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群众身边,案值和影响可能都不大。但每个案件都关系到涉案当事人的人生,对他们来说都是“天大的事”。而且就是这些群众身边发生、大量民间纠纷中产生的案件,最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是不是公平正义。最高检要求办案决不能只守住形式上“不违法”的底线,必须综合考虑法理情,情同此心,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比如,报告中提到的搬家公司敲诈勒索案,先低价揽活,约定好收费260元,东西搬到目的地,却要收5000多元,不给钱就威胁、闹事,通过这样的方式敲诈勒索31起。单论数额,算不上“大案”,但搬家遇到敲诈勒索,肯定影响乔迁新居的幸福感。像这样的案件,就要依法严惩。

        记者:报告专门拿出一部分,强调“降低不该有的维权成本,提高必须有的违法代价”,有何特殊考虑?

        马骐:围绕“降低不该有的维权成本,提高必须有的违法代价”这个主题,报告系统强调了几个司法理念。比如,轻罪不是无罪,更不是无害,可依法轻处但决不放纵。这些年来,随着刑事犯罪结构变化,严重暴力犯罪占比持续下降,轻罪占比上升,判处不满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占比从2000年的53.9%升至2020年的77.4%。但是轻罪也必须明晰行为性质,让社会公众既享受法律的保护又感受法律的威严。媒体普遍关注的“取快递女士被造谣出轨案”,违法成本很低,却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可逆转的伤害,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甚至被公司劝退。最高检关注到这起案件后,认为此类严重危害网络社会秩序案,司法机关应担追诉之责,不能让受害人仅以一己之力维权,指导浙江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立案,自诉转公诉,也向社会昭示网络绝不是法外之地。

        (本报记者 陈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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