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议案。这一制度安排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符合香港基本法,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法治基础,将确保实现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有力保障香港“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
选举制度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何种选举制度取决于何种政治体制。在现实中,选举实践往往受制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因素,从而形成具有自身特点、与当地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选举制度和选举法。因此,不能从抽象的民主和三权分立理论盲目出发讨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和选举制度,而应当在“一国两制”具体框架下讨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和选举制度。
在单一制国家,地方是中央的派出机构,在本质上,地方政治是对中央意志的执行。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从性质上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首先是一种地方性政治体制。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是有限的,并非本身所固有,而是来自中央的授权。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有监督的权力和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选举制度包括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确保“爱国者治港”,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1984年6月邓小平就明确指出:“港人治港有个界线和标准,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什么叫爱国者?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香港选举制度首先要保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的实现。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是中央授权形成的。香港选举制度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的一部分,同样是中央授权形成的。从单一制国家中央和地方授权关系的基本逻辑来看,中央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完善香港选举制度。
香港基本法规定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是香港政治体制的重要内容。香港基本法第4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6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和修改程序,并授权香港建立本地选举制度。这些内容是全国人大通过香港基本法加以明确下来的。而制定和修改香港基本法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修改包括两个产生办法的权力理所当然属于中央。
香港回归以来有关政制发展的实践表明,坚持中央对香港政治体制和民主建设的主导权和决定权有利于“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爱国者治港”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应有之义,香港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以及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组成人员的规定,贯穿着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的原则,要求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都必须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完善香港选举制度,这一举措合宪合法、必要及时、有利长远,对弥补香港选举制度漏洞,落实“爱国者治港”根本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推动“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确保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
(作者:王禹,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委员、中山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