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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1年03月03日 星期三

    如何加强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

    作者:党国英 《光明日报》( 2021年03月03日 10版)

        【光明时评】

        日前印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推进城乡低保制度统筹发展,逐步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质量。这些都涉及如何改善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等人们关心的话题。

        事实上,当前针对农民的社会养老标准并不健全,之前国家建立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用来解决不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的养老问题,其中参保对象主要是城市的未就业居民与农村地区的农业居民(农村地区还有大量非农业居民)。因此,如要提高标准,就要城乡联动。在农民转变为现代专业农民之前,有必要通过社会统筹账户的操作,使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水平超过社会平均增速而加快增长。

        客观地说,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近些年有不小进步,标志之一便是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在基本方面已经实现了统一,从社会保障的基本制度上说,目前不存在二元结构问题。

        非职工城乡居民养老基金中,个人账户缴纳的多少,对年老后领取养老金的水平有直接影响。农民往往按最低标准缴纳个人账户基金,年老后领取的等级也是最低的。即便如此,农民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仍是欢迎的,因为农民即使按最低标准缴纳个人账户基金,也会得到基金的社会统筹账户的支持。

        现在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是:第一,人们领到的养老金差别比较大。因为缴费能力的差异,农民养老金总体上靠近较低标准。第二,城乡居民养老金领取水平总体上低于职工养老金领取水平。这主要与城乡劳动生产率差异有关。但需要指出的是,农民工群体中有越来越大的比例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他们年老之后领取到的养老金一般会多于城乡其他普通居民。第三,职工养老保险参与者的养老金水平又有不同,不同性质单位的职工养老金差异较大,这种情况近几年的养老金调整已经在关注。

        改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还存在很大的空间。第一,农业劳动力中的大部分还要转移到城市经济部门,他们将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他们的配偶如果未就业,就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国家还有养老的补充机制,例如城乡最低收入保障制度。为符合最低收入保障制度标准的支持对象提供保障。第三,最根本的办法,还是要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改善农民的就地从业条件。从家庭农场兴起、农民自己的合作社发育等现象来看,不少地方正在往这方面发力,吸收更多的农民进入农业产业链兼业,这些都是提高农民收入的办法。

        今后,改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仍有不少问题待解。如何定义家庭就是一个问题。此外,还涉及养老保险与其他制度衔接的问题。例如,很多地方用某些渠道的资金替那些收入极低的农民缴纳了个人账户基金,以后能不能筹措其他资金按较高的标准缴纳,而不是单靠征地款?从长远来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上限标准或也可以提高,当然,这有赖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

        (作者:党国英,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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