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链接】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句话耳熟能详。这一表述从何而来?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一项政治制度,确立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但那时还没有“根本政治制度”的表述。
后来,第一代党和国家领导人分别在不同场合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表过相关言论。比如1951年2月,刘少奇同志提出,人民代表会议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是人民民主政权的最好的基本的组织形式。
1954年9月,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刘少奇同志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他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既规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切重大问题就应当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至此,通过宪法草案报告,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作出规范表述。在此之后,这一表述得到统一规范使用。
(本报记者刘华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