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士、农、工、商“四民”之等级结构,赋予了士人相对于普通民众的社会优越性。儒家的“四民”论从观念上证说了这一现象的合理性,并将其根据归结为士人的道德优越性,单一性的社会责任主体结构由此得以建构。随着传统“四民”论的两次重大转向,社会责任的主体结构逐渐从差等的单一性趋向平等的多维性。
传统“四民”论:单一性的社会责任主体结构之确证
在早期儒家那里,就开始了关于“四民”之身份等级与社会责任之内在关系的思考。从孔子对樊迟请求“学稼”“学为圃”的批评,到孟子关于士人“食志”与农人、匠人之事的比较,再至荀子对农、贾、百工、士大夫之职业内涵的阐述等,早期儒家的“四民”论中无不贯穿着对“士志于道”之价值命题的认同。在此种意义上,对“道”(“德”)的拥有被阐释为士人的身份特质,并成为其居于“四民”之首的内在根据。士人由此被视为承担道德责任——特别是天下国家之社会责任的唯一主体,其责任内涵即如孟子所言“乐以天下,忧以天下”。至于其内在根源,则被儒家归结为职业的分化。具言之,士人因其职业——“学”而能够体悟并获得“道”,农、工、商则因职业限制而被排除在“学”之外,自然无法与“道”发生连结。由此,早期儒家基于身份等级建构了社会责任主体的单一性结构,并在思想史中得到了持续的响应。
“四民异业而同道”:社会责任的单一性主体结构之松动
至明代,士人身份开始突破“学”与“职”的限制,“四民”论由此出现了第一个转向,其标志即王阳明所言“四民异业而同道”。这一观念的提出,意味着士、农、工、商在“道”的面前获得了完全平等的地位。这似乎解构了社会责任主体的单一性结构。值得注意的是,“同道”之“道”意谓“生人之道”,即“治生”。这是王阳明对“学”之内容的一个重大突破。就此而论,“四民”平等毫无疑义。但是,在《传习录拾遗》中,他又指出:“若以治生为首务,使学者汲汲营利,断不可也。且天下首务,孰有急于讲学耶?”以“讲学”为首务,实际上是在“学”之内容的层次之分中确证了“道”的主导性地位,“学”之主体依旧被限定为士人(学者)。此种意涵在《书魏师孟卷》中得以明确,王阳明将“愚不肖者”视为“自蔽自昧而不肯致之者”,意谓普通民众将“学”排除出了自由意愿之外,唯有士人才有可能通过“学”掌握“道”。就此而论,“四民”平等并不成立。
由于无法完全突破职业的等级层分,“四民异业而同道”依旧没有跳出社会责任主体的单一性结构,但却使其开始发生了松动。明代亦有另外一种声音,据《明儒学案·泰州学案》所载,罗汝芳以孝弟慈为例,认为缙绅士大夫与群黎百姓在立身行道方面“未尝有不同者也”。此可谓对王阳明观点的进一步开拓,然其并不占据主流地位,亦没有要求普通民众与士人平等地承担社会责任。明清之际,顾炎武在《日知录》中提出一个重要观点:“故知保天下然后知保其国……保天下者,匹夫之贱,与有责焉耳矣!”这就赋予了普通民众“保国”之间接责任,从而使社会责任主体的单一结构发生了根本性松动,但依旧没有完全突破身份等级对责任主体的限制。
四民皆士:社会责任的多维性主体结构之形成
“四民论”的第二个转向是晚清时期“四民皆士”观念的出现。清代延续了始自明清之际的一个社会现象:商士、农士逐渐从职业化的读书人中分化出来。魏源在《南村耦耕图记》中对此作了客观描述:“有士士者,有农士者,有商士者。”又说:“岂士之所存,固有泓其中而不胶于迹,而未可一概而论者欤?”意思是:判定士人身份的关键在于内心之“志”,这就使士人身份摆脱了职业的限制而成为各行各业中的“民之秀者”。但魏源的思想并没有突破传统观念,仅仅开启了“四民皆士”之前奏。在列强入侵、西学东渐的晚清变局下,传统“四民”结构逐渐解体,“道”所标志的儒家价值体系受到前所未有的质疑与挑战。“四民皆士”观念由此得以推出,实现了对传统“四民”论的真正突破。
在相关论述中,以梁启超在《变法通议》中的议论最具典型性。通过对士人身份特质的解构,他基于身份平等建构了一个社会责任主体的多维性结构。首先,他使士人身份在观念上彻底突破了“学”与“职”的限制。他说:“凡国之民,都为五等:曰士、曰农、曰工、曰商、曰兵。士者学子之称,夫人而知也。然农有农之士,工有工之士,商有商之士,兵有兵之士。”所谓“士者学子之称”,即士为知识与技能拥有者的符号表征,广泛指称各种职业群体中的优异者,而非职业的“学习道艺”者。梁启超进一步指出,“农而不士”“工而不士”“商而不士”“兵而不士”导致了中国与欧美在经济、军事上的巨大差距,是中国积贫的重要根源之一。言下之意,如果变革教育体制,使农、工、商、兵等皆如士人一样接受正规的学校教育,便可以最大限度地提升国民素质,增强经济、军事实力。他进一步打破了性别限制,认为妇女亦可以通过“学”而成为士人中的一分子。传统士人的身份特质由此遭到了外在解构。梁启超亦通过对“学”之内容的重构实现了对士人身份的内在解构。他认为,士人应超越“聚千百帖括卷折考据词章之辈”,以“历代掌故”“万国形势”所指向的实用知识作为“学”的主要内容,进而以“行新政、抵外侮”作为终极价值追求。这就使“学”完全突破了儒家之“道”的框架,所有职业群体皆可因“学”而与“道”发生连结。
在上述意义上,梁启超赋予“四民”平等的社会地位,完全否定了职业等级分层之传统观念。他进一步取消了由身份等级而产生的道德分层,建构了一种以平等为导向的社会责任主体的多维性结构。在《呵旁观者文》中,他提出了“国民”概念:“国事者,国民人人各自有其责任者也。愈贤智则其责任愈大,即愚不肖亦不过责任稍小而已,不能谓之无也。”意思是,作为平等的“国民”,不同的职业群体皆应承担社会责任。人与人之间的智愚之别并不能成为放弃社会责任的理由,而只能是决定责任大小的依据。由此,社会责任主体的单一性结构被彻底解构了。但梁启超并没有完全否定“士志于道”的传统,而是将之转换为责任的层次之分,认为知识分子应当负有更大的社会责任。在《新民说》中,他以“既有思想之中等社会”(知识分子)作为提升国民能力之主体,从而将承担社会责任之主体限定为作为“少数人”的知识分子。因之,完全平等的社会责任主体并没有完全得以建构。
新文化运动时期,出现了类似“四民皆工”的观念。这是一种全新的观念建构。如李大钊在《庶民的胜利》中说:“我们要想在世界上当一个庶民,应该在世界上当一个工人。”体力劳动者、脑力劳动者平等地被视为劳工中的一分子,社会责任主体完全突破了职业差异而实现了平等,所谓责任大小之分亦不复存在。这一思想为中国共产党发扬光大,并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实践,建立了人民的政权,人民平等地成为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历史由此翻开了崭新的一页。
(作者:陈继红,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传统士德研究”负责人、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暨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