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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1年02月05日 星期五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四问

    ——解析《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亮点

    作者:本报记者 李慧 《光明日报》( 2021年02月05日 04版)

        2月3日,农业农村部对外发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哪些新规定?如何避免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倾向?如何规范工商资本土地流转?如何破解流转违约及“跑路”等问题?记者采访了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

        一问:新《办法》新在哪——

    三个方面新规定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是适应新形势新实践新要求制定的,延续了中央一贯的政策基调,遵循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精神。他分析认为,新《办法》的“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落实“三权”分置制度,采用了新名称。按照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要求,新《办法》聚焦土地经营权流转,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主要就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有助于进一步放活土地经营权,使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利用。

        二是贯彻加强监督管理要求,作出了新规定。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要求,新《办法》明确了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审核具体规定,以及建立风险保障制度的要求,以更好地保障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三是围绕强化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补充了新内容。按照《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要求,新《办法》中强化了耕地保护和促进粮食生产的内容。

        二问:耕地“非粮化”“非农化”怎样避免——

    “农地农用”扎紧耕地保护的“篱笆”

        当前,我国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保护耕地的压力越来越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任务越来越艰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问题,提出要扎紧耕地保护的“篱笆”,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

        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新《办法》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方面,严格防止耕地“非粮化”,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要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要将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作为审查审核的重点内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

        另一方面,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三问:工商资本土地流转如何更规范——

    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是重要力量。近年来,各地积极引导和规范工商资本下乡,在带动乡村产业发展、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部分工商资本大规模流转耕地后,加剧“非粮化”倾向等问题,有的甚至存在改变耕地农业用途的情况。

        为此,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要求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贯彻落实法律和政策要求,新《办法》对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准入监管制度作了详细规定,明确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并规定了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规范流转土地经营权。同时,考虑到各地情况差异较大,新《办法》明确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审查审核的实施细则。”

        四问:毁约“跑路”问题如何解决——

    加强土地流转风险保障

        受市场波动、自然灾害等多种因素影响,农业生产经营存在一定风险,特别是近年来粮食等农产品生产比较效益下降,导致一些经营主体因亏损而毁约甚至“跑路”。

        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更好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新《办法》专门增加了加强流转风险保障的相关内容。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该负责人指出,同时,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如鼓励流转双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等。

        此外,《办法》明确有条件的可以设立风险保障金。实践中,一些地方通过政府适当补助的形式建立了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考虑到各地差异较大,同时也避免增加经营主体负担,新《办法》不要求统一设立风险保障金,只是规定涉及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可以设立风险保障金,但具体额度由流转双方协商。”该负责人说。

        (本报记者 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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