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政场】
如何探索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人工智能治理框架?日前,全国政协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就人工智能发展中的科技伦理与法律问题进行协商议政,是充分发挥政协人才库、智慧库优势的一次生动实践。以下是来自会议的精彩观点。
尽快出台数据权利保护类法律
数字经济需要法律保障。在信息化时代,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安全、有序的数据流通环境。明确数据产权,就是建立一套公平合理的法律规则,规范数据的权属、使用、交易、共享机制,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数据开放、流动、共享。
数据属性需要制度创新。数据形态与现有法律客体的形态和性质均有不同,其权利主体是多元的,权利内容是多维的,涉及个人信息、企业利益、政府资源、数据主权、国家安全等多重维度,无法将数据所有权绝对化,不能简单地套用传统的物权规范。需要根据数据的属性特点建立数据产权制度,破解“个人数据与企业产权”的矛盾、平衡“数据安全与数据利用”的冲突,对各种类型数据合理确权,解决数据属谁所有、数据如何使用、数据收益归谁等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
对人工智能进行多重规制
人工智能是一把双刃剑,深刻改变人类社会生活、改变世界的同时,其发展的不确定性也给个人隐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乃至全球治理带来前所未有的新挑战。
要构建综合性立法和具体场景立法相结合的“总—分”式立法体系。综合性立法是进行人工智能顶层设计的最佳形式,通过专门的中央立法可以强有力地指导各地、各领域的人工智能发展。具体场景分别立法的领域包括自动驾驶、自动化决策、精准医疗等,区分不同行业和场景对人工智能技术进行规范。“总—分”的立法体系设计将有利于增强国内外对中国人工智能技术的信任度,提升人工智能国际竞争中的软实力。为保障立法的科学性,可以分别构建高级别的人工智能发展协调机构和安全治理机构,共同牵头立法组织工作,按照分别起草、逐个审议、汇编成法的思路开展立法工作。同时积极参与人工智能全球治理,加强机器人异化和安全监管等人工智能重大国际共性问题研究,深化在人工智能法律法规、国际规则等方面的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
加强科技伦理宣传教育
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科技风险的敏感性以及对科技风险的认知水平和能力。首先强化对教师及科研人员的宣传教育。将教师与科研人员职业道德、学术道德规范等相关内容作为上岗前的重要培训内容,在项目申请、管理中,承担单位应加强宣传教育与培训,提高科研人员在科技伦理、科技安全等方面的责任感与法律意识。强化国家科技伦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等单位的宣传与推广,建立相关宣传体系,推动科技伦理科普宣传,将科技伦理纳入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中。
强化对高校学生的科技伦理教育。建立系统性、多维度科技伦理人才培养体系,强化专业化、多元化人才培养;探索完善科技伦理课程内容设置、教学方法创新,如将科技伦理法规规范、伦理哲学道德、生物与临床医学伦理、人工智能工程伦理等相关学科课程纳入高校教育核心课程。
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人工智能伦理风险教育培训。领导干部需要对人工智能这一科技伦理方面发展的风险有较科学理性的看法,从发展角度辩证、客观地看待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北京市委副主委、中科院理化技术研究所副所长汪鹏飞
(本报记者龚亮采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