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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已经成为青少年教育中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目前的规定虽然提到身心健康,但具体的内容大多是着眼于身体健康。现实中许多孩子往往缺乏必要的心理健康知识,不具备心理自我调节能力,造成了一些教育和成长中的悲剧。伴随着我国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和人口结构的不断变化,社会文化心理的多元化发展,有必要在家庭教育中将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宫蒲光
●草案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干预,这条规定很有积极意义。但是有一个问题,很多未成年人受到侵害,并不是其父母或者是其他监护人实施的。通过网络实施性侵犯罪日益增多,发生在校外培训机构的性侵犯罪时有发生,形成了监管的空白地带。建议明确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应当予以家庭教育干预,实现未成年被害人的有效保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鲜铁可
●我国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绝大多数由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代劳”,应对入学政策作进一步改善,让孩子回到父母身边,为父母直接实施家庭教育创造客观条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田红旗
●建议在法律草案中进一步厘清家庭、学校和社会各方责任,构建家、校、社责任体系,明确协同机制,形成育人共同体。同时,明确妇联、教育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中的责任,完善部门协同合作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玉波
●家庭教育立法的目的旨在引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家庭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发展的氛围,规范的内容应为倡导和鼓励性质,不宜管制太死。建议用促进型立法,采用“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名称可能更为妥当。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黎明
●家庭教育的一个现状是,缺位的父亲、焦虑的母亲、无助的孩子。应以法律规范促进父亲角色在家庭教育中的回归。充分发挥家庭教育法的指引和教育作用,倡导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引导男性树立正确的育儿观,提高父亲参与家庭教育的意识。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促使父亲角色回归家庭的策略。比如男性每年也可以有带薪育儿假,保证每一位父亲都能够有机会陪伴孩子的成长。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砚蒙
(本报记者靳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