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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8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刊(第677期)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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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1年01月21日 星期四

    提升国家治理效能需要发挥道德的支撑作用

    作者:王淑芹 《光明日报》( 2021年01月21日 08版)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将“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作为“十四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之一。国家治理效能的提升,有赖于多种因素融通互促、同频共振形成的合力。道德是提升国家治理效能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不仅为制度提供价值导向,也为制度执行提供精神保障。

    道德对制度的价值引导

        国家治理效能源于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提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当前我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面对深化改革所面临的各种复杂多样的社会利益关系和矛盾,需要通过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法律法规以及各项管理制度,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使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行有所规,做事有章法、讲规矩。毋庸置疑,制度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制度尤其是法律,关系社会基本权利义务分配,关系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程度,是国家安定、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因此,制度不应是干瘪的规则,而应是内蕴一定社会价值取向的行为要求。

        制度有优劣之分。优良的制度合乎正义精神和良善道德,能够有效协调社会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进而有利于社会成员心灵秩序的建构和良好品行的塑造。相反,不合理的制度不仅会破坏社会秩序,而且会消解社会成员的道德信念,扰乱人们的心灵秩序,降低国家治理效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显然,国家治理现代化对制度品质是有明确要求的。国家治理体系的建构,绝不只是制度的健全完备问题,也不是制度越多越好、惩罚力度越严厉越好,更为根本的是制度的良善性质。由此可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包括在国家治理活动中要有规可循,也包括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和正义性。只有制定出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的良善法律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其惩恶扬善的作用。

        制度的优良品质不是天然而成的,而是人的智慧和美德同构的结晶。优良的制度既需要制定者具有较高的理性能力,能够把握事物发展规律,通观事态发展趋势,更需要其能够秉持正义理念,具有公正之心,既不被一些利益集团“俘获”,也不为一些强势力量所胁迫,更不为部门利益所羁绊,无私心私利,一心为公,为民谋福利。尤其是在当代社会,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以及国内改革不断涌现的各种尖锐和叠加矛盾,制度和规则的制定者唯有具备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担当,勇于啃硬骨头,敢于破除各种利益羁绊,才能更好地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确立合乎事物发展规律并反映人民群众共同利益的合理制度。

    道德人格对制度执行力的保障

        国家治理效能的提升,不仅需要合乎正义的良善制度,也需要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古人云: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制度能否有效执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度的执行者和遵守者。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执法是把纸面上的法律变为现实生活中活的法律的关键环节,执法人员必须忠于法律、捍卫法律,严格执法、敢于担当。”许多制度旨在调结构、促发展,在优化布局中理顺各种利益关系,建构合理的社会利益格局。事实上,在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中,制度的执行会触动固有的利益格局,遭遇各种风险挑战。制度执行者只有具备披荆斩棘的大无畏精神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勇气、意志,才能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为私情私利左右,按照制度要求秉公办事,维护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守住社会公平正义的防线。无疑,制度执行者自身良好的道德品质,是制度得以有效贯彻执行的内在驱动力。

        制度的有效执行同样离不开制度约束对象良好的道德素养。制度是由多层面规则构成的,既有法律法规,也有各种条例规章等。从普遍性来说,法律被遵守更凸显制度的执行力,所以,社会成员普遍守法是法治社会的突出标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从规范要求的层次性来看,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如果社会成员普遍具有良好道德素养,崇德向善,讲理守规,自觉抵制各种利益诱惑,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就会形成普遍守法的局面,制度的执行力就会增强;反之,如若社会成员普遍缺乏基本道德素养,奉行个人利益至上,道德约束力下降,必然会引致社会秩序混乱,增加社会执法成本,降低国家治理效能。

        在制度的有效执行中,领导干部“关键少数”的身体力行、以身作则、率先垂范非常重要。现代法治本质上是对公权力的约束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公权力的滥用和私用构成了对法律的挑战。所以,习近平总书记要求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道德示范是一种有效的道德教化方式。自古至今,道德榜样、道德模范、先进道德群体的道德示范产生了很好的影响。知行合一的人格魅力能触动人的心灵,激发行为者的道德欲望、道德情感和道德向往。因此,领导干部自觉遵守法律制度,奉公守法,不仅能够维护法律制度的权威性,而且可以对其他社会成员产生示范作用,有利于营造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

        (作者:王淑芹,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首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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