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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0年12月29日 星期二

    未成年人犯罪“处置难”?法律这么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作者:本报记者 李睿宸 王金虎 《光明日报》( 2020年12月29日 03版)

        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新修改法律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作出回应。

    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等犯罪不再免责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此次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等犯罪,将不再是刑事“免责人群”。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是一种极其慎重的、非常有限制、有条件的微调。”对于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王爱立表示,“这样修改,坚持了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结合未成年犯罪人的特点,兼顾被害人和社会的感受,明确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

    建立“专门矫治教育”制度,“收容教养”退出历史舞台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新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在介绍本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时说,这次修订是一次比较大的修改,由原来的57条变为68条。新法将“收容教养”措施改为专门矫治教育。

        早在1952年,我国就确立了收容教养制度。1979年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必要时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是,多年来,收容教养程序不清、场所不明,实践中难以发挥作用,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的矫治成为一个社会难题。

        “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完善了专门学校制度,改革完善了收容教养制度。”郭林茂介绍,在收容审查、收容遣送、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相继被取消或者废止后,最后的“收容教养”也退出历史舞台。

        据了解,这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刑法修改完善,对特定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实施专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基于特殊地位和特殊原因,对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的最佳处理是教育,辅之以必要的惩戒和矫治,进而挽救感化,而不是主要依靠惩罚。”郭林茂表示,这些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接受教育,不仅进行法治教育、行为矫治,还要完成义务教育,根据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帮助其掌握基本生活技能,顺利回归社会。

        (本报记者 李睿宸 王金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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