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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0年12月14日 星期一

    推行“携号转网”须破除“山头意识”

    作者:赵志疆 《光明日报》( 2020年12月14日 02版)

        根据《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用户可在保持号码不变的情况下变更其所签约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如今规定施行已满一年,而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日前发布的“携号转网”相关调查报告显示,办理过“携号转网”的受访者中,70.39%的人表示在办理“携号转网”过程中会遇到一定困难及阻碍。

        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手机号是解锁各种应用程序的“金钥匙”,太多应用程序需要手机号注册登录,这样的情况下,想要更换手机号绝非易事,“携号转网”对每个人来说都涉及切身利益。当然,“携号转网”的最大意义不在于减少成本,而在于明确权利——用户未必真的会转网,但权利不能被剥夺。令人遗憾的是,对这种有限的权利,通信运营商表现得并不积极。工信部数据显示,截至今年8月底,全国共有超过1200万用户完成“携号转网”。这组数字看起来颇为亮眼,但结合16亿移动电话用户总数来看,实际上微不足道。

        “携号转网”有多难?西安周女士的遭遇颇具代表性。交涉近一个月后,周女士的“携号转网”业务还是没办成,最后只得购买了一部双卡双待手机,办理了一个新电话卡。周女士受阻的关键是,她的靓号协议到期时间为2029年年底。颇具讽刺意味的是,还有人曾投诉,自己的靓号协议被延长18年且不能销号。为此,陕西省通信管理局认定陕西移动西安分公司行为违法,罚款5万元并对5名负责人进行处理。宁愿受罚,也要坚持为“携号转网”设置障碍,由此足见运营商的“山头意识”有多强烈。

        上述“携号转网”难在靓号转网,通信运营商为靓号转网设置重重障碍,无疑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携号转网”的进程。有人表示,靓号转网难在使用权归属不清晰。实际上,比靓号使用权更值得关注的问题是,靓号协议本身是否经得起法律的审视?按照相关规定,运营商不能从靓号销售中额外获利。现实情况是,因为奇货可居,靓号往往会被捆绑上最低消费、预存话费等附加条款。换句话说,运营商已经从靓号的使用中获取了额外收益。在“携号转网”的过程中,运营商将额外收益固化为应得利益,这真的那么理直气壮吗?起码,陕西省通信管理局并不这样认为,因此才会向陕西移动西安分公司开出了罚单。问题是,5万元的罚单到底能有多大的惩戒力与威慑力?

        2019年3月,工信部发布《关于2019年信息通信行业行风建设暨纠风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强调要深化“携号转网”业务规范办理,不得擅自增设办理条件、人为设置障碍,不得利用“携号转网”实施恶性竞争行为。工信部今年9月提供的数据显示,“携号转网”服务正式提供以来,全国电信管理机构累计约谈、通报、责令整改、行政处罚各级电信企业相关违规行为超过500次。监管部门频频出招,可以看出其雷厉风行的态度,但这也未尝不是运营商屡屡违规的真实写照。由此带来的疑问是,在这场触及利益的改革中,相关处罚是否能触发痛觉?

        事实上,资料显示,仅从2019年3月到11月,全行业为“携号转网”的基础设施建设累计投资超过30亿元。就“携号转网”而言,监管部门的态度是明确的,基础设施也在不断完善,当下最迫切的需要是加大问责和处罚力度。如果不能破除运营商的“山头意识”,“携号转网”的政策红利就难以真正落地。

        (作者:赵志疆,系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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