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既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立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性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属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必须坚持人民至上,保证人民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
第二,以公平正义为崇高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人民的期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决定了我们党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三,以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为根本目的。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把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治承诺用法治话语来表达,就是切实尊重、保障和实现人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第四,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要继续推进法治领域改革,解决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做到公正司法,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在法治中国建设各领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作者:李林,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原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