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诊台】
典型案例
两年前,南京市陈某意外发现自己成了被执行人,其名下多个银行账户被南京市某区法院查封。经了解,起因是其前夫尹某某与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纠纷。
几年前,尹某某挂靠在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承接建设工程项目,该公司收取项目管理费。这家公司代尹某某支付了其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和材料款。2016年,该公司将尹某某、陈某夫妇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人向其偿还代尹某某支付的工资款和材料款共计663万余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同时向法院提交了部分工人和材料商转让的39份债权凭证作为证据。法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后,尹某某、陈某二人均未到案应诉,法院遂缺席审判,判令尹某某、陈某共同向该公司偿还欠款663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尹某某、陈某认为与该公司的债权债务已经了结,法院明显错判,遂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从原审卷宗材料看,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无错误,但承办法官、审判长夏绪敏还是认真审查了该案的全部诉讼资料,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仔细查阅这家公司与尹某某之间以往其他案件的诉讼档案材料,将原告提交的39份债权凭证与另案中的大量相关书证材料和庭审记录一一核对。经审核发现,原告主张的663万余元债权早已在此前该公司与尹某某之间的其他诉讼案件中全部抵扣,该公司故意隐瞒,以持有的无效债权凭证重复主张权利。合议庭讨论后一致认为原判确有错误,应予再审纠正。2019年12月,合议庭依法裁定撤销原判,提审该案。依法定程序再审此案后,该合议庭独立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夏绪敏法官为申请人讨回了公道。申请人特地到法院给夏法官送上了“公正裁判、司法为民”的锦旗。
深度思考
司法责任制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其核心内容和总体目标,是要完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制度和机制,像上述案例一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就是要为这一改革任务和总体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保障。
近年来,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铺开,取得阶段成效,但仍处于爬坡阶段,应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
始终紧抓重点。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是:向办案者放权到位,对办案权力运行制约监督到位,实现放权与制约监督双向到位,形成有机结合、有序衔接、有效协调的审判权力运行新模式、新机制。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应牢牢抓住、紧紧围绕这个重点,改革举措要服从、服务于这个重点。
努力攻克难点。目前有两大难点等待攻克:一是如何把握放权与制约监督的关系。比如,最高人民法院要求重点进行制约监督的“四类案件”难以及时有效识别,“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尚无具体标准;“四类案件”之外的大量案件如何进行制约监督尚不明确。制约监督不到位,审判权有被滥用之虞;制约监督过度,则又可能消解改革成效。二是如何进行人员分类管理。以实行员额制为标志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机制已基本建立,但未完全到位。如东部沿海一些经济、人口大省案件数量大,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不足,法官逐级遴选、外部遴选存在诸多因素制约,影响了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整体推进。
着力疏通堵点。一是案多人少。在人均年办案量达二三百件的情况下,员额法官发生办案质量问题风险加大。案多人少的压力也制约了法官遴选制度、员额动态调整、人员分类管理、绩效考核等改革顺利推进。二是部分法官素质与能力不足。目前仍有些法官缺乏依法公正司法的信念,存在滥用权力、以案谋私的风险,也有些人独立审理、正确裁判的能力不强。
综合配套改革应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多措并举,多路施策。
针对向审理者放权是否到位、对审判权运行制约监督是否到位,应探索“四类案件”及时识别、预警机制,强化法官应报告不报告和违法审判情形的问责机制,规范、完善、细化院、庭长主动过问、监督案件的条件和程序。深化司法过程与结果公开,强化、优化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等司法公开措施,让审判组织和行使制约监督权的院、庭长同时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
针对“四类案件”以外的制约监督盲区,加强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有效防控在小案、简案上滥用裁判权力的风险。为防止院、庭长不当履行或怠于履行对审判组织的制约监督职责,本院和上级法院要对院、庭长履行制约监督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评。
针对案多人少、人员分类管理困难等堵点,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减少司法案件数量。加快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社会化管理设施与机制建设。提高智慧司法水平,用科技解放司法生产力。
针对部分法官素质能力与现实要求不相匹配问题,要确保法官定期接受职业培训,并完善绩效考评机制,真正奖优罚劣,激励和倒逼法官自觉提升职业道德素质与司法能力。
(作者:李建明,系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江苏省人民政府参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