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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0年12月01日 星期二

    五部门联合印发管理规定:

    非法制造、买卖或侮辱警旗将被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本报记者 彭景晖 《光明日报》( 2020年12月01日 03版)

        本报北京11月30日电(记者彭景晖)“警旗是人民警察队伍的重要标志,是人民警察荣誉、责任和使命的象征,是人民警察忠诚履行新时代使命任务的重要指引。人民警察和全社会应当树立警旗意识,尊重和爱护警旗,维护警旗尊严。”30日,公安部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门解读《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会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这对规范和加强警旗管理,维护警旗尊严,增强人民警察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具有重要意义,必将推动公安机关的学习贯彻工作扎实开展、不断深入。”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李蓓表示。

        据了解,《管理规定》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的政治工作部门是警旗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警旗授予、请领、核发和宣传教育等事项,警务装备保障部门负责警旗制作、发放、回收处理等,警务督察部门负责监督警旗使用、保管等事项。

        《管理规定》要求,使用警旗必须报经受旗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制造、买卖、持有、使用警旗。对非法制造、买卖、持有、使用警旗的,或者在公共场合故意以损坏、涂划、玷污、践踏、焚烧等方式侮辱警旗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使用警旗的单位将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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