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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0年11月26日 星期四

    合力护航网购健康可持续发展

    作者:王蕴 姜雪 《光明日报》( 2020年11月26日 11版)

        【财经论语】 

        近年来,由科技赋能和消费需求升级共同驱动的新型消费始终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对满足居民生活需要、释放国内消费潜力和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新型消费的典型代表和发展龙头,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网络购物逆势增长,在保障居民日常生活需要、助力复工复产和复商复市、带动农产品上线和推动消费恢复性增长等方面更是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前三季度,全国网上零售额超过8万亿元,同比增长9.7%,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24.3%,同比提高4.8个百分点。截至今年上半年,我国网络零售用户规模达7.49亿,占网民整体的79.7%,市场连续七年保持全球第一。今年的“双11”购物节,主要电商平台的销售额再创历史纪录,超过7700亿元,再次显示出强劲增长势头。

        但随着网购规模越来越大,网上销售也存在一些价格欺诈、诱导性消费、以次充好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问题,引起了普遍关注,也亟待加以解决。

        一是商品质量问题多,虚假宣传迷人眼。由于消费者在购买前无法看到商品实物,只能通过广告或者其他消费者评价来了解商品的质量和性能,一些不法商家就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通过虚假宣传或者虚假好评、“刷单”等方式,诱导消费者选购。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问题屡见不鲜。二是网购促销存陷阱,看似优惠猫腻多。在各种大促活动期间,一些平台、商家会以促销活动的名义进行推广,实则是清库存,甚至以低价推销劣质商品;采取“先涨价后降价”的促销套路,设计复杂的商品预售促销模式,如果消费者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尾款,则已付“定金”不予退还等,导致消费者不仅没有享受到优惠,反而付出更高的成本。三是“大数据杀熟”成常态,差别定价实难辨。一些网络购物平台通过用户的消费数据对不同人群进行画像,判断其偏好、用户黏合度、价格敏感度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实际上构成了价格欺诈,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四是直播购物诱导强,冲动消费问题多。在直播购物中,消费者容易被短时间内高频重复的商品与折扣信息而“说服”,产生冲动消费。而部分主播在带货过程中涉嫌对产品功效使用极限词等违规宣传,还存在着直播刷粉丝数据、销售量刷单造假等现象,导致一时的冲动消费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无尽的烦恼。五是网购监管难点多,维护权益路漫漫。相对线下销售,网络购物交易多是远程交易,交易行为不透明和隐蔽性更强,导致监管难度更大。而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只能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举证材料、申诉权益,维权成本较高,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促进网络购物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也关系到畅通国内大循环和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需要监管部门、平台、商家以及消费者等多方合力,共同净化网购环境、维护网购秩序和保障网购权益。

        首先,监管部门要明确监管界限、加强监管合力。适应网购发展新形势新特点,监管部门应积极创新监管理念,科学界定违法违规行为,明确监管界限,确保对线上线下公平监管,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近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规范促销行为等文件,体现了这样的思路。要压实网络平台、商品经营者等各主体的法律责任,确保监管不留死角和空白。对网络销售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明确适用的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及商家信用监管机制。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网购,鼓励消费者主动维权。同时,为有效解决消费投诉属地管辖原则的局限性,各地应加强部门间消费者维权合作,探索建立协作机制和统一平台,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其次,电商平台应切实加强自律和履行监督责任。电商平台在规范网购秩序方面具有先天优势。针对平台上的经营者,应积极加强监督。针对消费者投诉问题应积极回应,对多次被投诉存在商品质量等问题的商家应予以警告、罚款或者撤销经营资格。针对可能存在的潜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交易行为,各平台应实时通过大数据监管,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此外,消费者应重视加强自身权益保障。消费者在选择网络购物及服务时,应尽量选择正规的平台及信誉度较高的商家,购物时要注意对选购的商品进行深入的了解和比较,坚持理性消费,避免掉入购物陷阱。同时要注意保存商品宣传图片、聊天记录、物流记录等信息,作为事后维权的证据。

        (作者:王蕴、姜雪,分别为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研究所消费室主任和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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