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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0年11月17日 星期二

    寄丢贵重物品,只赔三倍邮费吗

    作者:本报记者 刘华东 《光明日报》( 2020年11月17日 10版)

        【问答民法典·以案说法】

        ●关键词

        运输合同 保价条款 赔偿数额

        ●概述

        发达的快递业是我国电商等行业迅速发展的支撑。个别消费者寄送的贵重物品毁损后,有快递公司声称只能赔偿三倍邮费,这远远无法覆盖物品损失。消费者和快递公司形成的合同关系下,毁损物品应如何赔偿事关消费者权益保护,也事关快递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

        ●案例

        在北京上大学的小王委托某快递公司寄递一部价值6000元的手机至老家山东,并支付了15元快递费。两周过去了,手机一直没有送达指定地址。小王联系快递公司查询,对方承认该快递件丢失,却称因小王当初寄件时没有选择保价,所以按规定只能赔付三倍邮费,即45元。小王无法接受,准备求助法律界人士,请求全额赔偿。

        ●法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三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八百三十三条)

        ●专家说法

    孟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

    快递丢失赔偿,不能适用三倍邮资赔偿限额

        电商和物流的发展为人们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时有问题发生。寄送贵重物品一旦发生丢失的情况,究竟是按照寄件人主张的金额赔偿,还是按照快递公司主张的限额赔偿,极易产生纠纷。对于快递包裹丢失后的赔偿问题,需要厘清以下几个关系才能妥善处理,进而提前预防、避免纠纷、减少损失。

        客户发件、快递公司收件,双方围绕快递的寄送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这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合同成立后双方都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客户负有如实说明(如货物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必要情况)、支付快递费用的义务,而快递公司则负有将快递妥善安全送达收件人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快递运单上的保价条款和赔偿限额属于格式条款,快递企业必须就格式条款对客户进行合理的提示说明。如果快递企业没有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导致客户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这些条款,那么这些格式条款对客户不产生效力。另外,快递企业必须对重要的格式条款以醒目的方式印刷,对客户进行提示告知,并取得客户的签字以证明客户知晓该条款。

        快递企业未尽到妥善保管运输义务导致快递丢失的,构成违约。快递企业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快递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基于客户或收件人的过错造成的,则快递企业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此需要负担举证责任。

        当然,客户对于快递物品的遗失也具有过错的,需要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损失。客户的过错主要表现在:对需要如实申报说明的贵重物品、特殊种类物品未如实申报说明,这往往会影响快递企业对于贵重物品、特殊种类物品的特殊检验和运输安排;客户寄送贵重物品,快递企业一般会对客户告知有关保价的规定,如果客户为节省费用、心存侥幸而不保价或者保价不足,法院往往会认为客户对此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丢失快递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呢?如果对寄送物品双方进行了保价,或者快递企业对最高赔偿限额条款进行了有效的提示告知,并且客户表示知情同意,就按照双方约定的保价数额或者最高限额来进行赔偿。如果没有达成这些约定,可以在协商中继续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类似的交易习惯来确定赔偿数额。仍然无法确定赔偿数额的,则按照快递寄送的目的地、到达地该类物品的市场价格来计算物品的价值,然后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划分各自负责赔偿的比例,确定赔偿的具体数额。

        值得说明的是,未保价物品丢失的,快递企业不能主张适用邮政法规定的三倍邮资赔偿限额。邮政法第47条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这一规定适用的主体是邮政企业从事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快递业务并不能适用这一赔偿限额,而应适用有关货物运输合同的民事法律规定。

        总之,快递服务在客户和快递企业之间形成了一个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既然是合同关系,那么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当诚实、全面、妥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以避免合同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

        (本报记者刘华东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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