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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0年11月16日 星期一

    渐进有序实施延迟法定退休年龄

    作者:陈朋 《光明日报》( 2020年11月16日 02版)

        (更多评论内容请扫描二维码进入光明日报微信公众号“‘十四五’新词典”专题)

        【“十四五”新词典】

        近年来,延迟退休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日前,《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指出“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这一重要论述不仅回应了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问题,而且折射出“十四五”时期社会保障政策的重要变化。

        理解这一重要表述,需要紧扣两个关键词——“实施”和“渐进式”。“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延迟退休政策的时序进度;“渐进式”表明的则是推行延迟退休政策的基本方法策略。

        就“实施”而言,它表明延迟退休正在从政策研究制定走向政策执行。梳理政策文本可见,当前退休年龄政策始于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总体上看,当时提出“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干部年满55岁、女性工人年满50岁可退休”的规定契合了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有其合理性。但是,世间万事万物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从来就不存在一成不变的事物。一个国家的人口发展政策亦是如此。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人均寿命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趋势也在同步显现。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年末,全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为25388万人,占总人口18.1%。其中65周岁及以上人口17603万人,占总人口的12.6%。这意味着,当前亟须根据时代发展对现行退休年龄政策作出调整。基于此,延迟退休被提上议事日程。

        在这个过程中,较为重要的节点是2012年公布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其中提出“研究弹性延迟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政策”。随后,2013年11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出“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为认真落实这一决议,相关部门随即通过深入调研、听取多方意见等方式,加强研究延迟退休政策。其间,何时真正推出延迟退休政策一直备受关注。时至今日,《建议》明确提出“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说明当前这一政策已经从研究探索层面逐步走向实践应用层面。

        就“渐进式”而言,它蕴含的是延迟退休政策在操作技术上将采取小步慢走、逐步到位的策略。诚如辩证唯物主义基本理论所言,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和前提基础。只有量变达到一定程度,事物的发展才会发生质变。这一原理在方法论上的应用就是推动事物发展要坚持循序渐进的方略。延迟退休是一个涉及面广的问题,在政策制定落实过程中不仅要有清晰明朗的态度,而且要讲究渐进有序的方法策略。

        如2016年7月,人社部新闻发言人在介绍延迟退休政策时就表示会考虑“小步慢行、逐步到位”“区分对待、分步实施”的方法策略。一定程度上讲,此次《建议》提出的“渐进式”延迟退休也包含着类似考虑,充分彰显出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所带有的弹性与韧性。而之所以要采取渐进式策略,既同政策制定实施本身有一个渐进过程有关,也同公众心理接受程度需要慢慢调试密不可分。客观而言,当前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快和出生率降低,人们对延迟退休的认识已经更加宽容、更能接受。日前,由同方全球人寿联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课题组完成的报告显示,2020年中国居民退休准备指数为6.23,相较于2019年的6.15略有回升。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人们对延迟退休的认识已日趋理性,当前采取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具有了更好的基础。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机遇挑战并存的同时又会发生新的变化。在这样一种错综复杂的形势下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必然要求根据形势不断调整有关政策规定。《建议》提出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正是应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重点问题的顺势而为之举,也是为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人力资源支撑。

        (作者:陈朋,系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江苏省社科院基地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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